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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不是规章是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不是规章是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2,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法律条款吗

你好!是指导性文件如有疑问,请追问。
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法律条款吗

3,如何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

“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的条件,应该是先期开发部分的建筑面积过半。因为,如果是原规划总建筑面积过半,那么就没必要提先期开发这种说法了,因为只要过半就符合条件了,
原规划吧
前一条说的是组成的人数,后者说的是这个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有告知的义务

如何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

4,业主大会规程废除了吗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已作废,最新的是卫生部于2009年12月发行,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房屋,业主大会设立的规则来指导“。

5,小区在业主委员适举中有何条件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有权力当选业委吗

没权根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中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一些地方法规也做出了规定。比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的之一为: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委托人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和纠纷,律师的合法行为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具体到你的事件中,律师如果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向业主催交物业费,那么他就有权向业主打电话。

6,业委会筹备组解散后重组有时间限制吗

业委会筹备组解散后重组没有时间限制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各一名共同组成,总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由各单位推荐,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推荐产生,其中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基本条件一般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小区公益事业,有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等等。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业委会选举没有双过半是不能延期的,只能视为不通过,重新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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