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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加班时间

1.三十六个小时,包括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延长劳动时间、法定节假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总和。 2.不超过三小时,是指每个工作日延长的时间上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加班时间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双倍计算
朋友!搞错了吧!一个月四周!正常班是每周上五天!每天八小时!一个月要160小时的工作时间呐!超出36小时的话!等于每周超出9小时!正常应该双薪!或者给补助!
你的问题有误,每周都上四十小时的班。5天*8小时=40小时
每日超8小时是1.5倍,休息日加班2倍(可以优先补休),法定假日3倍,不得补休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3,劳动法四十一条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你可以施害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施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甲方应支付你的误工损失费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赔偿你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供参考,望采纳!
先工伤理赔 不足部分依照民事侵权索赔

劳动法四十一条

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年限的,较长的就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比较长,3年的肯定大于1年的,以此类推。就是保障合同时间较长的员工的利益,无固定的也是保护范围。不是指的工龄。单位给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越长,说明这个员工是公司最想留用的,当然要优先啦。无固定服务合同的,也是这个意思,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肯定是重要岗位或者工作时间很长了。(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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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劳动者出具针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证明劳动者已收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卟离卟弃 2009年09月满意答案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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