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说明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对设施配置的文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2-06 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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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对设施配置的文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2,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
不用购买,在入伙时。开发商一定要给业主发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每个小区的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都不一样。
3,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一般是收房就应该领取到的。
4,什么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什么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市房地产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注意事项。《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和施工方对住户使用期间关于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一个保证协议,例如屋面防水5年内自然破损或非人为漏水均由施工方免费处理维修,门窗、给排水管、开关、插座的损坏维修等,《住宅使用说明书》主要是向住户说明一些配套设施的使用,以免由于住户的无知导致一些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用途还是一种责任的推卸吧!
5,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法律效力吗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使用行为,确保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 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在征询各方面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本 市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住房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同时,住房建设单位应结合《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的实行,建立、完善住宅质量保修机制,落实人员负责。??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由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作为示范文本,可在市房地产行 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建设单位可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内容不得少于示范文本。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采用专业印制,不可简单装订,其尺寸为180*250(mm),封面应采用证件皮,字体烫金,内芯为双胶纸(100g)。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 管理。??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新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及时向住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买卖时,由出让人向买受人提供。??五、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作为书面的载体,合同、协议等法律效力已经被大众认同,意向书、承诺函等因内容规定差异性,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情况说明书类似,关键看内容是否能涵盖基本的权利义务,形式上是否有真实签章等。《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6,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规定
【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一般是收房就应该领取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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