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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要件

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必要条件的简称。

什么是要件

2,要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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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其意义仅在于使当事人依该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使不符合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该行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是在有善意第三人在该权利标的上主张相同内容的权利时,当事人的权利则不具有对抗该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海商法》第9条、第10条关于船舶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取得,第13条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4条关于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第16条关于航空器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担保法》第43条关于抵押物自愿登记的规定,均属于这种立法例

要件是什么意思

3,票据行为的要件具体指的是什么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行为的要件具体指的是什么

4,刑法中的要件是啥意思

指必要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复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制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百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度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详细简介见下连接)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丫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丫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14条的的规定予以确定。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就是因素的意思,比如主观形式要件,它的意思是主观上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或因素.

5,什么是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犯罪构成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倘若缺少这些要件就根本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构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决定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在我国是被理论承认和被司法实践证实的,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A: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所描述的是侵害行为是否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本质中的集中体现。它是以某种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例如故意杀人罪,他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是以人的生命为客体的社会关系,而人的生命又是社会关系构成的最基本要素,所以法律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是很重的。  B: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的外在表现,它是以行为人如何侵犯犯罪客体和侵犯客体的严重程度来表现出来的。例如:某人以秘密窃取的行为来偷东西和被发现后抗拒抓捕两种行为,前者是以秘密窃取为犯罪客观要件而后者则是以暴力手段夺取别人的财物为客观要件,因此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购成抢劫罪。  C: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的行为实施者。在我国《刑法》中是以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D: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是在什么心理状态下来实施侵犯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它主要是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当把它和犯罪动机区别开来,后者主要是指犯罪的客观要件。  刚好自己也看了看.希望可以帮到您
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广义的概念,是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中抽象规定可以作为科刑根据的行为类型或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的观念,在沿革上,由来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根据意大利中世纪的刑诉程序,区分 一般的纠问与 特别的纠问,在一般的纠问中“应当确证的事实”的观念。在其后传入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加以采用,但是在当初并未脱离诉讼法的意义。赋予其实体法意义的是施蒂贝尔和费尔巴哈。但是在19世纪,构成要件只是仅仅被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别构成要件,其刑法学的意义贫乏。20世纪初以来,才着眼于特别构成要件,将其从各论的概念中选出作为总论中一般理论体系的基干来使用。确立这种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贝林格、m.e.迈耶、麦兹格等的功绩。

6,法律中要件的意思

就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就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我国的不动产转移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物权转移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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