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几瓶矿泉水过期几天被举报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矿泉水是纯水,纯水里不含有任何物质,是经过高级加工而成的,长期饮用会导致免疫力底,经常得病. 存放时间长的水里会产生有害物质,不能饮用.

有几瓶矿泉水过期几天被举报了承担什么责任

2,食品安全法148条首付责任制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吗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首付责任制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一百零四条,分十章,目录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为系统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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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吃出异物怎样索赔

消费者如果在食品中吃出异物,可以这样索赔:1、食品吃出异物,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可以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5,按食品安全法云吞里吃出塑料袋怎么处罚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相信你也早吃完了。一般这种情况你能争取到这一餐免单就不错,最次也能换一碗。按照食安法的规定就是这么处罚,但五万元很可能让他跑路。另外的处理方法:依据食安法第148条索赔。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肯定违法。  正规的食品,其内、外包装上的关于食品的名称、保质期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并且真实无误,如果发现内外包装上的保质日期不一致,不管是打码机原因,还是食品本身质量原因,生产厂家都有责任与义务进行召回。  发现这样的情况,可以保留证据,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联系厂家处理相关事宜。

6,新食品安全法对销售假冒或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新食安法加大了对销售过期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有原十倍处罚提升至十倍至二十倍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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