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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试行规定暂行规定的有效期各有何规定

一般是5年吧,具体要看各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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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什么的暂行办法暂行 用加括号么

24678÷3=8226(8226)+(8226)+(8226)=24678朋友,请采纳正确答案,你们只提问,不采纳正确答案,回答都没有劲!!!朋友,请【采纳答案】,您的采纳是我答题的动力,如果没有明白,请追问。谢谢。
不用,可以这样写:XXX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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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于2011-1-26发布的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中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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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九黎玩家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5,消费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页 图片 视频 音乐 问问 新闻 地图 百科 搜吧 更多? true 快快乐乐 我的问问 我的搜吧 我的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 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 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原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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