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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社如何罢免股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分别是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任免权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应该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采取无记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2/3 以上。

农民合作社如何罢免股东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内容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3,怎么成立农村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怎么成立农村合作社

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求解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旦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旦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本社成员的交易要单独核算,没有什么特别的优惠政策,要交增值税,要交所得税(法律免除的纳税义务除外)。其实,许多时候,灵活变通一下,就可以达到免税的要求,看你怎么操作。 你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6,专业合作社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希望能够帮到楼主,楼主想要了解更多的农业资讯,可以到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http://www.b2cf.cn/)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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