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我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就真的是股东了吗然而隐名股东我想起诉要回我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4 0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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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就真的是股东了吗然而隐名股东我想起诉要回我
股权代持协议证明你只是挂名的,企业经营和你没有关系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2,公务员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无论公务员替别人代持,还是别人替公务员代持都是不可以的,如果涉及特殊性质的公司,本身更不允许代持股权。
3,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所以,建议还是实名制注册登记。无直接法律依据,但我国还是保护隐名股,依据是合同法,因此保护力度很弱。另外,上市代持是不被允许的(行政规章)
4,代持有股权法律承认吗
股权代持目前在我国既没有法律承认,也没有法律禁止,是我国立法的空白,在法律性质上有一定的模糊性。1. 股权代持:也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达成约定(名义出资人),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2. 股权代持在法律性质上一定模糊性,我国立法对股权代持是空白。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3. 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你好!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公司法规定股权代持与实际控股人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股权代持人与实际控股人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外一般不具有对抗效力法律条文参考:《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没有相关禁制性法律限制,这主要看国有企业内部有没有相关禁止性规章。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7,我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因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或因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因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该条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股权代持实践中较为常见,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为。作为委托人,法律上也称隐名股东,是股权实际持有人,主要风险在于股权失控,股东权利被剥夺,可结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协议进行控制,以确保自身利益。这种股权代持协议还是比较常见的。它的内容主要是:1、给予员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收益,但是不给予决策权;2、受赠人可以享有股权相对应的股权收益和股息分红;3、锁定期过后才赠予转让权。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错了这样的小瑕疵,后面有签名,前面有甲乙双方名字,中间也有身份证号码,这种小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份股权协议把股权中的决策权赠与给代持人,然而所有权没有赠与,更加不能转让(锁定期内),现在公司说想把这个股权代持协议一并处理掉,意思是连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一起把股权中的收益权一并给你算了。然而公司的想法是一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不会采纳一并解决也是一方面。你们的股权代持协议是约定了管辖的,约定了如果有纠纷,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你同意,公司也同意,仲裁委也不可能裁。(如果裁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无效了。)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所以现在看来也只有两条路:1、劳动仲裁解决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然后股权代持协议另案处理;2、劳动仲裁中实行庭外和解,公司把股权代持协议的解决方案给题主你,题主你也接受,连同经济补偿金一并支付,达成庭外和解,题主向仲裁委撤诉。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该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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