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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门槛降低什么时候开始

今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总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市场迎来重大变革。《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这个很矛盾的地方其实不矛盾,理财理的是手头富余而又没有时间去进行投资的人的钱,而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他们手头上并不富余,为了不给他们造成经济负担,所以都不会降低门槛的。你想啊,老百姓不会借钱去理财吧。而相对于不富余的人群,他们即使有了点闲钱的话,也首先应该是给自己保障,也就是保险,保险作为令一种理财的方式,可以更好的补充这部分人群的需要。而且,作为理财来说,保险更安全 稳定 。这是中国的体制决定的。并不是银行愿不愿意的问题。

银行理财门槛降低什么时候开始

2,如何看待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这个意见稿基本上就是把所有资管产品公募化改造,从杠杆比例到集中度的双十规定。因此从运作上来讲对公募产品没什么影响,大不了就是委外少点,规模降点,但对银行理财影响还是蛮大。打破刚兑基本上就是取缔了保本型银行理财,这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理财产品的40%。另外还要求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托管、非标投资、资金池、双十比例等等,基本上是冲着理财去的。而关于通道和产品层层嵌套问题,其实总体还是沿袭了央行金融行政去杠杆的思路,主要是要对资管产品正本清源、防止资金在体系内空转,说实话通道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还是早点取缔的好,金融机构挣不了几个钱,还背了一身风险,大家都相互冲规模,竞争起来也没意思。穿透管理也是央行继续进行宏观审慎大一统管理的手段之一,降低系统性风险。
这个意见稿基本上就是把所有资管产品公募化改造,从杠杆比例到集中度的双十规定。因此从运作上来讲对公募产品没什么影响,大不了就是委外少点,规模降点,但对银行理财影响还是蛮大。打破刚兑基本上就是取缔了保本型银行理财,这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理财产品的40%。另外还要求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托管、非标投资、资金池、双十比例等等,基本上是冲着理财去的。而关于通道和产品层层嵌套问题,其实总体还是沿袭了央行金融行政去杠杆的思路,主要是要对资管产品正本清源、防止资金在体系内空转,说实话通道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还是早点取缔的好,金融机构挣不了几个钱,还背了一身风险,大家都相互冲规模,竞争起来也没意思。穿透管理也是央行继续进行宏观审慎大一统管理的手段之一,降低系统性风险。从去年债市同业去杠杆到现在,央行动作惊人、套路很多、而且抓的痛点也很多,金融机构很是不适应。短期来讲难过的日子还要持续,但长期行业潜在风险确实会缓解。

如何看待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3,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2018年五一前夕,央行、银保监、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打破刚兑、净值管理等6各方面。 关于题主的问题,这个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意见》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是的,法律禁止保本保息的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承诺保底,目的是防范非法集资,培育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
不太建议做银行的理财,可以选择靠谱的和银行监管的金融公司做理财,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最新利息4.5%,你做五万的话,封闭期一年的。你的利息是50000*0.45%=2250元。如果找家靠谱的金融理财公司。银行第三方监管的那种现在利息在8%--12%。一开始可以试试看做个短期的,不用一次性做这么长的,万一期间有用到钱的地方呢?如果钱很闲置的话完全可以。我现在就是在做一家还不错的。国洲金融,利息每天结算。按天计算,。很划算。活期15天做了点,半年的做了点。一年的做了点。分散投资,收益还不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关于你说的“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我理解是理财合同中是否能明确规定“保本保息”。办法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因此不违规的保本保息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投资产品,想旱涝保收,则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我理解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在合同中规定是没问题的。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4,资管新规落地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1. 保持理性,积极面对。认清取消刚性兑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学会放宽眼界。坚持了解产品理念,理财时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预期,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做出预期判断。改变原来把预期收益率当实际收益率的习惯,转变思路,多学习一点投资理财知识。2.保持冷静,端正心态。做风险可掌控的投资,心态一定要好,取消保本保收益后就要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投资,即使收益较低甚至亏本也要能够承受,同时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谨慎的投资观念更可贵。3.长期打算,少看眼前。净值型理财有一定的手续费,频繁买卖并不划算。投资者可以尝试净值型理财,虽然收益是浮动的,但真正亏损的概率几乎为零,而且净值型理财大多是半开放式,在约定的时间段可以随时赎回,流动性大大提升。4.自我评估,减少盲目。资管新规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投资者要按合理评估风险,正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培养自己购买理财产品自负盈亏的意识,不能盲信银行,不盲信其他人,不跟风不随大流,投资还需量力而行。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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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多月后,备受关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于27日正式落地。市场之所以对资管新规的关注度持续走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不仅在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还将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格局。而从普通投资者角度来看,资管新规对短期股市、债市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甚至还将直接关系到你我的钱袋子。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对于后者,资产新规对具体条件给出了明确规定: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显而易见,新规落地将导致银行、券商、基金等等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的门槛大大提高。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新规明确划定了投资者群体和资金来源,投资的准入门槛也大幅度提高。这也就意味着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人群是不能进行相关投资的。

5,业界如何解读资管新规细则

2018年7月23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委纷纷下发针对资管新规的细则规定,这些办法影响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走势。总体上说,此次多部委下发的文件较此前有所放松,放松程度虽不及预期,但也提振了市场信心。银行理财门槛降低上周五,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也就是说,百姓平时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普遍都属于公募理财产品。而在新规中,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从5万元下降至1万元。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老产品可投新资产除了投资门槛有所降低外,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据了解,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对于限额和集中度的管理,仍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此外,资管新规以2020年底为最终大限。而在大限之前的过渡期中,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放松并不等于放水“资管新规是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是专门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细则。”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新的办法与预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松,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收缩效应超出预期。黄志龙表示,近期央行屡屡边际放松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投放,也是为了应对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负面冲击。商业银行理财公募产品销售起点下降将有利于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业务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资管新规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实质性影响,整体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偏利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也表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门槛,一方面对扩大老百姓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现在老百姓可以投资的产品除了股票房产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间。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放松并不等于大规模放水。上述利好是参考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稳定而对资管新规作出的微调,不是政策性的转向。

6,私募资管业务细则 资管细则的重点规则是什么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10月22日晚,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此次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根据《资管细则》中相关规定,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首先,《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其次,《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细化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要求,要求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投向及持续运作情况;提升资管计划净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明确分级资管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针对私募资管业务投资运作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资管计划费用列支要求,资管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规范业绩报酬提取,限定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等。  同时,《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在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此外,《资管细则》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细则》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一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管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健全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行业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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