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时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生效.该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没有违法的合同一经签订立刻成立。质押合同也是如此。生效以该质押物的交付为要件。

法律对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规定

2,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所担保的债权:(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计算。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例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视为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有违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3,车辆质押合同合法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有效。签订车辆质押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自然是不会生效的。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有: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辆的占有是关键。因此,对于出质人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一致的情况,作为质权人是可以根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但是同时应当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

车辆质押合同合法吗

4,质押借款合同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一)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质押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 1、内心意思; 2、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5,签订质押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签订质押合同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二、房产抵押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购房者起诉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二)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法律上也不保护这种情形。

6,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一般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不是质押,应当是抵押。所以物权法第212条及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抵押合同生效条件:(一)主体适格。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你搞混了两个概念一是质权设立一是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立成效动产质押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押合同,不用什么条件就可以生效,自交付质押物是生效.但有效不代表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两人之间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好办,如果质押人不守承诺,把质押物卖掉,而那质押物是不动产的话,而你又没有和他办理质押物的登记,那你就不可以要求买了质押物人偿还,因为别人也是合法所得.如果办理的登记,那你可以要求别人偿还质押物.

7,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也是登记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填写抵押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有两种选项,针对是否为自身债务担保或者第三方对其债务担保。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填写第一项并且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详细填写借款本金金额一栏;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填写第二项并且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金额详细填写在债务本金金额一栏,如有特别针对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约定,可在第四项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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