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后果,没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8 1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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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吗
抵押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未办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有效吗 抵押人应承担责任吗
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产生效力,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1. 1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1. 2债权人一般没有责任,除非是故意的。债务人欠人家的前,担保人做了担保就相当于说是“他不还了我还”的意思,在法律上都是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3,抵押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后果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生效.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为绝对权,即物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权利行使的义务,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如此众多,法律要求物权的发生,变动必须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记,交付)而能有能为外界所知,否则物权不能有效发生或变动。回到案例,不动产抵押要生效就必须履行登记,否则不生效。合同法归属于债法调整,债权性质为相对权,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效力约束范围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法律对债权的发生,变动没有必要类似物权发生,变动的严格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合同从成立起开始生效,因此,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总之, 本案,合同只是不动产抵押权发生的原因,不动产抵押权是合同内容约定的结果.物权的变动,产生需要履行其他的要件,如登记,交付等,这一系列物权生效的要件仅仅影响物权是否发生,而对物权产生,变动原因的合同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不动产抵押权需到相关单位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你说的过户。
4,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人有哪些责任
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
2、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依法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或者抵押人存在将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办理了其他抵押登记等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诚实守信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由于规避税费等原因而将不动产权利凭证自己保存或者交付债权人保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由于债权人或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均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成立
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未设立。如果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不是未设立,而是不是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参考《物权法》第180、187、188条之规定。我觉得根据《担保法》41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动产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但不能说是无效,毕竟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此时抵押权还没有成立,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也丧失了将房屋折价拍卖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依旧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免除给付义务,但债权人不享有尚未成立的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成立。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的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会影响抵押权的成立。因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你们的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权不成立,你们不能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议你们赶紧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6,书面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抵押担
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未登记,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能要求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分开的,要分别判断。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则抵押合同有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合同责任。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权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4、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后果是不设立抵押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抵押权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抵押物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房产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抵押合同虽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发生效力,致使合同不成立,但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负有谛约过失责任,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抵押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且造成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若两者同时存在,抵押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若两者不存在或只存在一种情形,抵押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条第1、2项的情形,正是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第3项是在法律不便将现实中的所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一一列举而归纳在一起,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这体现了法律授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应当遵守。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就看他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若一方既违诚实信用原则,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抵押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系第一款)。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系第二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不生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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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