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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帮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如果公司破产了发

你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后果有公司承担,公司破产也和你个人无关。
也许是的。

我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帮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如果公司破产了发

2,独家代理合同纠纷 急求支招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一定要充分,关键是证明你的损失。
有以上证据从事实角度而言,能够证明存在两个独家代理商(即使不是两个独家代理商,也说明存在一个独家代理商和一个普通代理商),因为你和s公司之间是独家代理关系,那么在同一地区内也不能存在普通代理商,否则何来独家代理?建议你们将r办公地点和场所做一些证据固定,如其经营的产品和你公司经营的产品是同一品牌。另外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损失数额,如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那么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独家代理合同纠纷 急求支招

3,关于表见代理的合同纠纷

本案不属于表见代理。理由是,所盖章是假的,所以,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是该员工未经公司授权。如公章是真的,那就构表见代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以上规定,甲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该行为有效,甲厂就履行合同或赔偿乙厂损失。
该合同属无效合同。1. 该员工末获得法人授权,其行为超越权限。2. 私自刻制印章,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破。3. 横向考虑,甲乙有没有共同欺诈?4. 无效合同,触犯刑法应坐牢。5. 请你千万别干傻事。

关于表见代理的合同纠纷

4,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找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应注意什么

购销合同也就是指买卖合同,如果去委托律师代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注意委托时间,费用和权限问题;二是,与律师协商收费;三是,授权律师什么权限,一般代理权限分为二种,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律师在代理期间没有权利承认或变更或放弃你的诉讼请求;特别授权,此权利主要授予律师在代理期间有权承认或变更或放弃你的诉讼请求,特别授权的权限要比一般代理大;四是,向律师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最好提供复印件;五是,协商或听下律师对此案的具体的代理思路或意见,最重要的要听下律师对此案分析,有没有风险,有没有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有具体问题,可以咨询。
约定委托权限,收费标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1,认定该合同为委托代理合同,即甲委托乙代理甲的销售法律行为。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甲有任意解除权,且该解除权为形成权,只需乙接收到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便解除。从乙方的回函来看,乙已接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已解除,甲乙双方均不再受原合同约束。 3,另,甲方解除合同,是因为乙方“销售部人事变动”“销售状况混乱”,事实上已经不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销量。甲方适时解除合同是行使正当权利,不如此,甲方将遭受严重的损失。故解除合同的事由并不能归责于甲方,甲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作为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委托人甲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必与乙协商或经其同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甲公司在委托期间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代理销售。“委托期内,凡合同变更或终止等事项均需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认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乙公司名称为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不是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进行房屋销售,因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无效。违约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则不存在违约问题,因而也未给乙方造成损失。 综上,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证据:一,《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无效合同的事实。 二,乙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无权进行房屋销售。 三,给乙公司的书面形式通知,证明甲方已及时通知乙方。

6,处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有哪些对策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1.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4.受托理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过错都在代理人,应该是可以让代理人担责,但是被代理人不应有让代理人人误解的意思表示。
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1.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4.受托理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过错都在代理人,应该是可以让代理人担责,但是被代理人不应有让代理人人误解的意思表示。

7,合同纠纷代理词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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