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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南京市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还有经济处罚等方式
那些个是法律的范畴,属于法律之内执法权

为什么南京市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规章是否可以设定高额发款

《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的决定和省级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
应该不是吧。

规章是否可以设定高额发款

3,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 警告与罚

选择B依据: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1.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2.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 警告与罚

4,法律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规章不能设定,法律、法规可以,但是设定权限有差异《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的决定和省级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各部位的组成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制定规章。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一般情况下,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当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宪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码

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社会成员以及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的设定是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宪法不设定行政许可.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规定具体的行政许可制度。但是任何行政许可不能与宪法相违背
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候的国务院设定临时许可,地方性法规设定临时许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明文规定的。宪法虽然属于更高位阶的法律,但是它没有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宪法是根本大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情它根本没必要管)PS: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分别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的规定,总的想法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带有地方特点的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等的规定。例如,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一、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触,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有的说,这不是抵触而是补充。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说是抵触。二、要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全国都要执行,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那么,如果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不能适应情况的需要,怎么办?应当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第二种情况是,省级地方人大对本省的特殊问题,如禁放鞭炮、限制养犬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人身罚和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规定。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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