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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各地一样吗

公积金利息的计算全国都是一样的.当年存入的以活期年率0.36%计算利息,非当年的统一以年利率1.71%计算利息. 对,1.71%是银行三个月定期的年利率的,历年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就是以银行三个月存款利率来计算的,不是固定的,如果银行存款利率调整也随之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各地一样吗

2,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怎么算

3,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

公积金是有利息的,按季计息滚动到你公积金账户。
住房存贷款利率2008-12-23 2008-12-23 一、住房存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归集的 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 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 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 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其他住房存款 按单位存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二、住房贷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五年以上 3.87 (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 1、住房开发贷款 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2、个人住房贷款 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三)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公积金是有利息的,但要你退休以后才能取出的

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

4,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呀,只是利率不一样而已。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总利息=还款月数×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月供递减额=每月应还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月利率 总利息=还款月数×(总贷款额×月利率-月利率×(总贷款额÷还款月数)*(还款月数-1)÷2+总贷款额÷还款月数) 月利率=年利率÷12 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执行3.33%的年利率,即2.775%的月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执行3.87的年利率,即3.225%的月利率。
住房存贷款利率2008-12-23 2008-12-23 一、住房存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归集的 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 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 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 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其他住房存款 按单位存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二、住房贷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五年以上 3.87 (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 1、住房开发贷款 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2、个人住房贷款 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三)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计算方法与住房按揭贷款类同。
6个月—5年 3.33%(年利率),2.78%(月利率); 6年—30年 3.87(年利率),3.23%(月利率);
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年息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五年以上 3.87%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五年以上 3.87

6,请问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利息怎么计算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 2005-06-13 浏览: 1822 皖直公积金函〔2005〕5号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行: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以上通知若与你行现行的计算方法不同,请你行予以配合更改。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请参阅: http://www.ahgjj.gov.cn/zcfg/dkzc/detail.php?newsId=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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