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03 13:07:37
本文目录一览
1,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许可条件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无数量限制(无)申报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3、企业章程;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2)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4)许可证的换证、年检需要提供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版物许可证办理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4)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任职证明;(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8)房屋租赁协议;(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0)经营场所方位图;(11)标明场所总面积、各区域面积的布局平面图;(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提交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情况。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自开展网络出版物零售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4,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1.审批条件:①经营者有出版物发行员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新闻出版类职业资格证书;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审批程序:①可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领取"申请书";②申请者向所在地区(县)文化委员会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③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做出书面说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公司注册资本没有限制②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没有现在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④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⑤以出版物理制度;发行为主营业务。(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②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④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⑤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二)总发行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1.审批条件: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②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④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⑤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2.审批程序:①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递交申请及相关资料;②总署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③总发行单位在获得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取得许可证后,还需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文章来源:北京工商注册网 http://www.581bz.com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⑴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⑵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⑶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写明“××店经营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店铺)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 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 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⑺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⑻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 ⑼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三、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6,办理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详细流程
可以开店。必须办理许可证。代办的不可信。许可证在县级文化部门办理。零售级别即可。另外,考资格证、补考均不收费。收费的几百元是培训费,包括书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636f7079e799bee5baa631333335333139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56132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⑴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⑵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⑶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写明“××店经营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店铺)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⑺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⑻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⑼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二、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三、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程序审批项目名称 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程序审批项目编号 bjxsacb003-1-2004[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3]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一)《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审定 审定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主管出版物发行业副主任。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四、告知 告知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如需了解更多,可以在网上搜下【北京宝嘉】,宝嘉的网站里有更详细的资料说明
文章TAG:
出版 出版物 经营 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