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签字人承担的风险,买方要求卖方签名作实我们会承担什么风险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2 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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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要求卖方签名作实我们会承担什么风险
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只是买方多了一些保障,害怕房产是夫妻共有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注册岩土师签章有什么风险吗
取得了岩土师,你应该知道作为岩土师的职责,所以这个签章是担法律责任的,不要为了几个钱让自己进去了就不好了。基础通过率一般在30%~35%专业通过率一般为17%~19%
3,承包土方有那些风险
承包土方工程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市场,工程来源在哪,有多少,同类承包队伍有多少,竞争情况如何;2.组织: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管理人员、设备、工人、资金情况;3.承包,各方面关系的开发,如何承揽工程,单干还是分包,4.成本,根据自己情况确定挖、填、运(公里)、土价及日常费用的最低成本;5.价格,承揽工程是按照定额计算还是投标报价,最低承受价格和最小工程量;6.合同,工程量变化如何结算,价款支付约定、工期规定及违约罚款;7.施工,施工力量保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责任约定,工期管理;8.结算:工程数量质量报验及变化签证及时得到确认,结算价格的审批及付款;9.风险,对方或工程本身不可靠,没有如期完工,长期不结算,安全质量事故 10.谁说了算,如果是正规单位和工程,不会是那个人说了就算,往往按照程序管理,包括队伍、价格、合同、验收、付款有审查、复核、批准、审计等多道程序,有关系会有一定作用,数人好办事,但不会一个人说了算。你如果要干,还是要靠诚信、质量、能力去取信于对方,只要是对方不无理压低价格,正常来说土方工程利润并不低,难度及风险也不是很大。提问不够专业,没说清楚倒底是承包工地土方哪一方面的工作,比如是挖土还是运土,还是包挖包运包回填.不同的承包内容对承包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同.比如土石方工程专业资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挖、铲、推、运等机械设备,总机械装备功率2000千瓦以上。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6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如果只是承包运输的话,那就是按运输公司的相关要求了.
4,签施工方案怎么避免风险
签施工方案怎么避免风险 答: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注重实践经验积累,学好相关的政策条例,努力武装自己。 比如说高支模专项方案,你连其计算也不懂又无过硬的实践经验积累。签这样的施工方案,你知其对还是错!怎么能避免风险呢?(好得高支模专项方案,专业性较强,管理部分也重视,要经专家论证的,相对监理签字风险就小了。但未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监理签字不能乱来了。话又得讲还得回来,建筑上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监理签了字,比签字还重要的是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实施!一旦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实施,而你不发监理通知,你责任难逃了!尤其是安全!规避责任的良策是第一时间发出“发监理通知”)投机取巧,规避不了风险。一、买房签合同要规避哪些风险?(一)开发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不少开发商自行拟定认购书或预订协议,设法引导购房人尽快交付定金和签订正式合同,环环相套,步步紧逼。由于协议约定期限较短,购房人还来不及细致领会正式合同内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签订了包含开发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于不利境地。(二)开发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它有着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能协商等缺陷。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三)开发商排除或回避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如: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单方约定:“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项目所做的效果图、样板间、沙盘、模型、广告、售楼书、折页、户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交房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本合同约定为准。”,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二、买房签合同怎么规避风险?购房者可以签订合同前先在网上或者房屋交易的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示范合同,然后对比示范合同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是否有不同之处。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事项如绿化、学校等事项一定要写入合同约定里,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纳入合同的附件里,并加盖开发的公章,以防日后开发商赖账。而且,购房者最好和开发商约定对等的违约责任,并就违约金的金额或者具体算法在合同中予以明示。
5,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有什么法律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未受重视带来的风险合同交底工作应当是一切施工环节的基础,熟悉工程内容就是熟悉合同约定。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众多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毫不夸张的说,每一个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当置于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分项工程)的起始阶段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出现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完全了解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情形。因合同交底不力导致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工作人员仅凭以往的施工经验,而忽略了每个合同双方约定内容的特性,这样会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未按约履行合同,而导致对方(业主、分包商)向施工企业进行索赔;或者当对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施工企业亦未能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合同交底不力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兹举一例,以说明问题。笔者律师事务曾经向某高速公路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在对建设工程项目部进行工程履约法律风险检查时发现,总承包人(委托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款,但是项目部工作人员并未按照约定在工程计量时进行扣款,虽然分包人此时并未退场,但由于扣款的基础资料缺失,导致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扣款金额问题上发生争议。究其原因,居然是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所致,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扣款,合同交底工作未受到重视。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的交底工作,使合同交底常态化、规范化,组织项目负责人、财务、物资、计量、技术等各个部门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交底,并把每次合同交底工作形成书面记录。工程进度未按约完成带来的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迟延问题频频发生,已成为困扰众多施工企业的大问题,而“大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处理工期迟延的约定,往往极大的偏向于业主一方,如双方约定:当发生工期迟延,业主有权按每日为单位,直接扣除施工企业较大数额的计量款。此外,施工企业能够延长工期的条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干脆直接约定施工企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延长工期。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工期延误处理规则的约定高度重视,如合同条款过于偏向于业主方,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也应当提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通过多次谈判,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尽量争取合同利益。其次,在施工阶段,对非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出说明,经业主书面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函件、收文登记等),同时,应及时形成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将来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的索赔、反索赔的证据。能够成为索赔、反索赔的证据包括以下形式:(1)会议纪要、(2)来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6)工程照片、(7)气象资料、(8)各种验收报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风险分包商带来的风险。有的建设工程往往因为工程量巨大,需要将大量专业性质、劳务性质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笔者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某高速公路工程为例,该工程存在十余家专业分包商及劳务分包商同时在现场施工的状况,这就蕴含着大量的分包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由于分包商施工能力、资信状况参差不齐,遇到分包商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时,将导致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严重后果。材料供应商带来的风险。在很多材料商起诉施工企业的案例中,法院根据工程项目的材料员所出具的收据或欠条判决由施工企业偿还材料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这些证据有可能与真实的供货情况及欠款情况是有差距的,甚至这些证据都有可能是伪造的。另外,有的材料供应商甚至利用与施工企业进行供货结算对账的方式,来改变原合同的诉讼管辖条款,例如,材料供应商在传真给施工企业的结算单中,增加了改变原《供货合同》管辖条款的文字内容,将受诉法院变更至材料供应商所在地,施工企业的材料员往往不予关注而直接盖章确认。针对分包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其次,当分包商消极怠工、未能按工作指令完成工程量时,要及时形成书面证据(会议纪要、通知、影像资料等),严格依照合同予以扣款或罚款,并将扣款或罚款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分包商。当然,扣款、罚款的处理涉及到分包合同条款的设计,此并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再赘述。再者,对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及其施工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管控,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避免由总承包商对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责任。针对材料供应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双方有必要在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或本供货合同指定的材料员,并将指定材料员的基本信息写进合同)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再者,在合同中,就协议管辖的问题,可进行类似如下条款的约定:双方若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方可生效。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带来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的风险,一般而言是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所埋下的隐患,但在合同履行阶段会全面爆发出来。因施工企业有专门的预算人员,故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项、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施工企业一旦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应首先分析造成漏项及错算的具体原因,这是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比如,由于业主提供的图纸存在标注不明,或者说图纸与文件存在误导之嫌,施工企业仍然可以据此提出部分索赔要求。以笔者律师事务所曾经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公路工程为例,施工企业进驻现场后发现,某路段由于成本控制原因无法进行土石方爆破开挖,而采用机械破碎开挖则能够实现利润目标,但施工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漏算了此分项工程,未申报本路段机械破碎开挖工程的价格与数量,业主拒绝进行变更并追加价款,施工企业可能会承担高额的损失。然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外,在施工区域仍存在文物的,基于保护文物而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而施工路段附近确实存在寺庙等文物建筑,若采用爆破方式施工,文物存在毁坏风险,因此,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应当采取非爆破的方式进行施工。据此,笔者律师事务所提出,施工企业进场后发现该路段附近坐落有寺庙等文物建筑,而业主在向施工企业提出的图纸和文件中未对此处存在的文物进行明确标注,业主对工程量清单漏项负有责任,因此采取机械开挖方式施工的所需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谈判地位来降低风险。在上述实例中,笔者律所还发现,发包方本身在移交工作面时存在延迟,造成了施工企业一定的窝工损失。因此,在就上述工程量漏项问题进行协商时,施工企业也充分利用“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工作面造成窝工损失”这一筹码与业主进行谈判。但是,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当尽量注意方式方法,否则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并导致在以后的工程中难以继续合作。项目经理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大、工作人员众多,很多施工企业往往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赋予项目经理较大的管理权力。项目经理责任制已经成为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内部管理模式。从某种角度上讲,此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但因为项目经理或者由于其个人利益有时与单位利益并不一致、或者其自身法律素养不高等原因,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会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项目经理对外私自进行的交易行为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是施工企业的交易行为,判决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此种风险已然成为施工企业的“隐形杀手”。具体而言,如项目经理在未获得施工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付款、借款、签署结算协议等等,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均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甚至有少数项目经理与借款人、供货商等进行恶意串通,以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将其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对此问题,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限定项目经理的权限。项目经理的施工代表人地位与权限本身就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授权,因此,从源头上来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需要从授权内容上对项目经理的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和限制。首先,应做到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即将该授权委托书送达至发包人、分包商、供货商等单位。其次,可以做到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施工企业不希望或不适宜由项目经理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的修改与变更、重大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合同(分包、材料供应、设备采购)的签订、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等。再者,由于项目经理势必在对外的往来中需要使用到印章,在一般的业务活动所必须使用的印章中,可以刻有“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无效”等字样。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着手实施,而每一个阶段又有其显著地特点和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有的项目建设过程历时很长,也就难以避免地会发生许多变化,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施工企业、工程咨询单位等多方进行不断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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