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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向总部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所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

如何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由此,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3,什么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急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称为汇缴企业)和其分  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称为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由汇缴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也就是说,成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其税款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由汇  缴企业汇总缴纳。  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方面为照顾一些行业  的经营、核算特点。如:邮政电信行业中,一些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其收入只反  映在发出电信信息一方,而接收信息一方没有取得收入却同样提供服务,其收入  及成本贯穿于电信信息收发的全过程,但收、发方有可能间隔千里,这种收入,  成本很难在两个企业之间划分清楚,因此,其经营成果要在两个企业之间共同考  虑,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具有这样经营特点的行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  式,这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凝聚力,  提高整体竞争力。如: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其经济实力直接影  响企业形象和经营项目的成功,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有利于其竞争。由于实  行汇总纳税,可以由汇缴企业将下属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相抵后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因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一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批准,任何企业也不得自行确  定汇总纳税。

什么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急

4,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 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要企业自己权衡。
跨地区经营汇总主要针对总分支机构,或跨区设立某个部门,只有一个法人主体。

5,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有什么区别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体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严格意义上讲,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实质是不同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的区别。虽然,从理论上讲,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下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1)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2)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3)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4)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汇总纳税只针对企业所得税。集中纳税没有这么复杂,只是简单的集中缴纳税款,可以是地点的集中,也可以是时间的集中,而且可以针对很多税种。比如印花税需贴花较多的,可以到税务局集中缴纳。

6,汇总纳税是什么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什么是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两者的联系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合并纳税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企业。扩展阅读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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