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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此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3,保险反洗

2007年五月,保监会出台《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如果客户当日累计投保20万元以上或出现可疑交易等,将被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另外,市民买大额保险也会被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监管。不管是个人保险或团体保险,只要购买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保险产品,都会被认定为监控对象。 累计缴费满20万的牵涉《反洗钱法》规定,假如年缴保费1万,20年缴费,累计保费20万,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保险反洗

4,反洗钱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总公司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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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中所涉及的反洗钱具体指什么

所谓利用保险洗钱,是指通过保险途径从而达到洗钱目的的行为。保险洗钱属洗钱途径的一种。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两种方式:趸缴及额外投资。 保险反洗钱可以通过客户的不寻常情况来辨认。当客户进行趸缴后马上退保,可以说是洗钱行为。因为趸缴则是一次缴纳所有保费,风险是最大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这样做,而退保后所得乃合法收入,从而可以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收入,只是退保会带来手续费。第二种是高额额外投资,客户在购买投资保险时,进行高额额外投资,然后把额外投资部分全部赎回,这种行径很明显像基金投资形式一样的洗钱方法。 一般来说,退保手续费较高,对于洗钱者来说成本就高(也有不在乎的),而且趸缴风险较大,所以很少会采用此种方式洗钱;通过高额额外投资的,因为手续费低廉,所以为洗钱者较多使用的保险洗钱方式。 针对保险的反洗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凡额外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供财力证明(如银行存款),50万元以上的除提供必要的财力证明外,还要提供收入、房产等其他财力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如有发现保险代理人串通、伪造投保人财力证明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所谓保险中所设计的反洗钱,主要指以上这些。
~~现金出入一次达到2W,现金转帐一次在20W以上 ~~主要担心资金来源不正当 ~~只要能提供合法证明,就没事
是指利用保险的理财产品一进一出将钱变为合法的一种手段。

6,保险公司 客户实名制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公司 客户实名制答: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社会保险必须是实名制,并且要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否则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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