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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公积金需要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然后填表申请,等待公积金人员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公积金将会打入到对应的账户。想要提取公积金,需要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然后带上所有材料和证件前往当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者登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在线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和当地公积金中心,然后等待公积金人员的审核,一般会在1-3个工作日内获得结果,如果申请成功,那么公积金将会打入到对应的账户。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2、公积金提取人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前往国外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7、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怎么提取

2,怎样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具体条件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如下: (1)职工提取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买商品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个人购买自住的商品房后,如无个人购房贷款,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限内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超过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公积金每年可以提

怎样提取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怎样取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取的手续: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1.不能容纳;不能宽容。 2.不允许。 3.不免,难免。 4.无须。

住房公积金怎样取

4,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5,住房公积金如何取

提取公积金条件:   A、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B、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C、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D、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E、其他住房消费。 住房类提取需提交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按A、C、D、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要买房才能提!1.盖有房交局备案章的合同原件一份2.银行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3.首付款的发票一份4.单位所开具的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材料(这个要说一下,你们财务应该有相应的固定表格)5.身份证6.结婚证 辞职后可以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人保也是一样的,到时候去新单位上班后,可以接着交纳!
不是还不能取吗 你这么着急有啥用啊 我更急啊
带上你的离职证明(要盖KFC公章的)+户口簿+身份证+公积金本子 记得要各复印一份 你去取得时候一楼有复印机复印了上去退 记得带银行卡胖子!
持公司开出支付证明和房产证或者房屋交易合同

6,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无约定五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可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申报的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持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 具体版本如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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