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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

? 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09.1.1开始施行 http://www.gov.cn/zwgk/2008-11/14/content_1149516.htm

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增值税的起征点

3,增值税税率怎么规定的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一个3%的征收率,但征收率不是税率。

增值税税率怎么规定的

4,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具有法律效力,这个不是随便改动的。如果在改动或是补充规定,也是以“文件”的形式来发布的。所以,不存在你说的08年新条例的问题。相关内容可以去这里看一下:http://www.chinatax.gov.cn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参考资料:中国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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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个月于一般纳税人)和1个季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个季度纳税期限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次月15内申报纳税。适用1个月纳税期限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次月15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纳税期限的一般为特大型企业,期满之日起5日申报预缴,次月15内申报结清税款。参考:会乐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6,有关增值税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馀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於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於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 (二)用於非应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於免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於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品、?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徵收率?6%。徵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徵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徵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 下列专案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者销售的自?农业?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於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专案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专案。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专案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专案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徵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徵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馀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於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於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 (二)用於非应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於免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於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品、?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徵收率?6%。徵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徵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徵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 下列专案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者销售的自?农业?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於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专案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专案。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专案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专案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徵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徵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开放分类: 法律、增值税 国务院令第134号 颁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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