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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中什么是公共利益

土地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修公路、水利工程、通信工程、输电工程、学校、卫生机构、文化娱乐设施、军事设施、政府机构建设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这类工程设施。
土地属国家,属公共利益

土地法中什么是公共利益

2,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什么是公共利益

3,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非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
就是某个团体人员或者整个社会人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它不属于某一个人,任何人不能独占、破坏

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4,公共利益是什么

它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以及社会的一般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这一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该原则既是一项行为准则,也是一项审判准则,有学者将该原则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5,公共利益的特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的特点是:第一,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第二,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第三,内容的可变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就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内容会发生变化,这也会让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第四,不可穷尽性,即使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类型仍是无法穷尽的。

6,什么是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 其一,具有“公共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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