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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哪天 实行 级

明年。

新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哪天 实行 级

2,军用光缆附近可以栽树吗

只要是不危害到军用光缆的通讯使用就可以栽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任何破坏、偷盗等危及军用通信线路的行为在通信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 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不得危及军用通信线路的安全。

军用光缆附近可以栽树吗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怎么样 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控告,都有权检举、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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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进入军事禁区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求助刑法第369条的详解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相应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条第二款罪名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条文注释  “破坏”指对上述特定对象的物理性损毁及对其功能的损害。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砸毁、炸毁、干扰军事通信等积极方式,也可以表现为不履行保管、修缮义务而使其遭到破坏。“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实施了破坏行为就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要求破坏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
你好!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行为是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的行为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国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最大区别

  国防法规的个性:   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国防法规就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这儿大家要注意,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是指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因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还包括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国防不是军防,不只是军队的事。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无论是行政部门、经济部门,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还是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决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Babylonia约前1894-前1595)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时(前536年)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法律公开。现代法制更强调公开:立法程序公开,法律内容公开,执法活动公开,监督检查公开。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问题,但国防法规有些不同,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了解,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所以说,国防法规的公开性是有限的。为了加强法制,对能公开的国防法规,要尽量公开,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为了国家安全,该保密的国防法规也要严格保密,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这显然表明,《国防生产法》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经济法。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英阿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她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这儿就发生了一个法律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旅客买了票、上了船,承运的客轮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船长要负责任,出了问题还要赔偿。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在这时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却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它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   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大家在小说里、电影里经常看到或听到的将军对犯罪的人喊:军法从事!通常这就意味着,这个人要被杀头了。由此可见,军法的处罚是很严厉的。现在虽不能轻易杀头,但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事通信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争时期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服兵役,通常是行政处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国防法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呢?因为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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