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7 2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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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2月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规定招标代理费等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因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取消。2016.09.25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6,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吴利梅[标签:标题]篇一:招标代理管理规章制度招标代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正式聘任的依据。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4这需要申请的东西太多了,首先在某单位先要有代理资格。。至于合同之类的自己和客户协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文件编号gf-2005-0215,制式的,直接百度,下载即可。
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霞光满天06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费务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亿~5亿 0.05% 0.05% 0.05% 5亿~10亿 0.035% 0.035% 0.035% 10亿~50亿 0.008% 0.008% 0.008% 50亿~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0%= 1 万元(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3月1日起放开招标代理费等专业服务价格 2015-03-04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发文放开了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上述建设项目服务价格,此次进一步放开价格后,我国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将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此举意味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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