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有什么变动,民法总则出台民法通则怎么不废止的最新相关信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3 22: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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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出台民法通则怎么不废止的最新相关信息
您好,二者的差别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通则是现行的民法名称。民法总则是将来可能完成的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调整对象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内容的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民法典修改和新增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了关于民法总则,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是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物权编中引入居住权、明确禁止性骚扰等,被认为是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是两部法律还是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的修
两部法律。作用基本一致,但属于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当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时,民法通则就退休了。您好,二者的差别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通则是现行的民法名称。民法总则是将来可能完成的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调整对象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内容的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2021年民法典新规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70年产权住宅,届满自动续期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有抵押的房产,无需解押就可过户卖过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过户前必须结清,保证房本是无抵押状态。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就意味着,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双方协商好,无需解押可以直接过户。3.通过中介看房,不能绕过中介成交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5.近亲属购买权优于租房人购买权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6.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7.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公民权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设立房屋居住权(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转租房屋新设6个月异议时间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9.物业管理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此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10.遗产继承10.1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保留份额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0.2不尽孝着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原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改为民法总则多少条
您好,二者的差别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通则是现行的民法名称。民法总则是将来可能完成的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调整对象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内容的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总则》中,该内容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2021年CPA考试教材变化大吗各科目都有哪些变化呢
会计:变化约20~30%由于考纲中考点顺序有了调整,相应的,新教材的章节顺序也发生了变化。虽然考纲上的考点描述没有太大变化,有的只是部分考点能力等级要求的调整,但具体对应到教材,还是有不少章节的内容有了变动和完善,并增补了一些例题。会计科目中,这些章节均有不同程度的内容变动:第3章、第6章、第8章、第10章、第12章、第14章、第17章、第18章、第19章、第21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0章。审计:变化约35~40%往年审计教材的变化内容不是很多,但是2021年出人意料地有了较大改动,主要变化在书的后半部分。其实从考纲来看,审计考点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如「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部分,多个考点的能力等级从3下降到2,「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部分的考点也有较大变化。教材方面,第1~8章,以及第11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第14章 审计沟通,第16章 对集团财务 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这几章除了个别细节的变动,整体变化较小。变化较大的主要是这几个章节,请考生在复习时重点掌握:第9章、第10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5章 、第17章 、第18章 、第19章 、第20章 、第21章 、第22章 、第23章 。税法:变化约35~45%今年的税法教材内容变化占到近一半的比例。从考纲来看,「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考点变动较大。从教材来看,2021年CPA教材的整体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还是14章,但是各章节的内容有了不小的增删。变化较多的重点章节为:第2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此外,第1章、第3章、第4、第11章、第12章、第13章、第14章,这些章节也有少量的变动,请各位考生注意。经济法:变化约40~50%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经济法的教材也相应地有了不小的变化,具体变化章节有这些:第3章、第4章第7章。除此之外,其它一些章节也根据2020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了些许调整。由于经济法变动的内容较多,建议大家根据新教材及时做好复习规划。财管:变化约20~25%财管这一科,在考纲中有关「管理会计」部分新增了「责任中心业绩报告」,「管理会计报告」这一部分的内容已经删去了,其它考点没有什么变化。对应到教材,全书内容的变动也比较琐碎,框架由21章变为20章,删除了管理会计报告当中的「质量成本报告」,其它章节的内容也有细微的增删,修改了一些定义和结论的表述,例题也做了一些调整。在变化的内容中,考生需要重点把握的章节有这几个:第2章、第6章、第19章、第20章。战略:变化约25~30%战略考纲上的主要变动在于有多个考点调整了能力要求等级,2020年的「信息技术在战略管理中的作用」改为了「公司战略与数字化技术」。从教材的变化来看,修改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变动最大的一次,考生尤其要注意这些变动较大的章节:第1章、第3章、第4章、第6章。
7,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应答时间:2021-05-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是没有关系的。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交易所进行股份交易,因为它上市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就是因为有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上市满意请采纳哦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就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还不能完全偿还债务,公司股东个人是没有出资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50人,可以不公开自己财务交易等情况。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则不一样,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在5-200人以下,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的财务交易情况必须向股东公开。从成立的出资额来看也有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10-50万元不等。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出资额在50万元,商业零售类公司出资额在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在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想要上市必须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有些股份有限公司或许不愿意上市,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是包含关系,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见得都是上市公司。
8,PE中的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回购是什么意思?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有什么不同呢?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急切想了解,学姐马上给大家科普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和证券回购交易二者一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内含有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周转等手段,从股票市场上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股票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将其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会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留下来,暂且不会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以后可以使用到其他的方面去,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之时就出售它。2、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利用契约方式约定了在将来的某一天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有借入资金的这些交易都叫做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把资金借出的,关于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这几个基本就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原因了: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购股票的话对于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回购后注销:如若在股价低估的这类情况下,回购股票,随后注销,这样会导致公司的总的流通股数下降,提高了每股收益,针对这种回购是利好。若是在没有出现股价被低估的情况下就回购股票,刻意的引导一些不明情况的群众来抬高股价,股东的利益就会损失,这也就是被藏起来的利空了。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下,而且是用来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作其他的用处。公司可能会被怀疑自己炒自己的股票,那么不注销便可以说是利空。事实上,若是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的意思就是大资金买入股票,这对股价是非常有利的。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只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方法,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就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在于对市场进行以下调节,不仅仅是调节利率,还能调节资金的流动性。正回购: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还会做出保障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这一形式就是说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了也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好处还是没好处呢?同样需要分情况来讨论:1、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使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意思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当资金进入实体企业后,这样的话是可以去刺激企业运转的,对股市来说就是利好。然后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这样的话也就随之刺激股市上涨了。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之时也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流动资金减少,就没有多余的自己在流入到股市当中,进而造成了悲观的投资情绪,股价会下跌不少。所以回购消息需要及时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2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股权回购(Buy Back)是指在投资期届满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某约定条件,如未能IPO或未能达到某盈利指标时,私募股权基金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权,同时要求股东或管理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便其可以退出被投资企业,预防投资目的的进一步落空。股权回购(Buy Back)是指在投资期届满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某约定条件,如未能IPO或未能达到某盈利指标时,私募股权基金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权,同时要求股东或管理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便其可以退出被投资企业,预防投资目的的进一步落空。风险投资主要投资的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这一类企业一般经营时间比较短,尚未经过市场充分的洗礼,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并不是盲目地去冒风险,所以,国际上成功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有一套规避风险的办法,股权回购就是其中常用的一种办法。股权回购一般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给创业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原始股东)增加了经营上的责任和负荷,让他们明白需要向风险投资商负责;其次,在风险投资商未能成功地将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权通过转让而变现时,可以将该部分股权强行转让给该创业企业的原始股东而实现投资回撤变现。pe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设定股权回购条款,依据民法规则和《合同法》的本质属于债的安排,只是债的履行方式为回购股权,股权是期限达致或者条件成就后的交易标的。这是pe退出的一种方式。
9,消法规定三十天内降价找差价
消费者法似乎没有找到价格差异的相关规定。 找差价的过程就相当于把商品原价退回,再以现价卖给你。 至于具体的操作,每个店都有不同的标准。 你需要问你的商店。 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就当时的价格达成协议,交易就是公平的,不会补价格差异。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它属于我国法律分类中经济法范畴的特定部门法。 这是中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充分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法规特点:1、专门章节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表明该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列出了许多消费者权利,体现了高度的保护。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专门一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 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建立和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调整不完善的缺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全面的、对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作出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3、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4、保护权益:①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②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③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④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⑤依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⑥获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⑦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⑧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⑨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2-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没有,购买商品是市场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时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就是公平的,不能找差价。一般店家都不会给你退差价,除非你申请退款,重新排宝贝消法好像没有关于找差价的相关条款,找差价的过程相当于把货品按照原售价退货,再按照现价卖给你。至于具体怎么操作,各店有不同的标准,需要问你的购买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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