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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可以在企业有利润以后再做暂时不做吗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是的,可以汇算时候在填写加速折旧表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跟企业是否盈利不直接相关的,您增加的亏损可以正常的在5年内弥补亏损~

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可以在企业有利润以后再做暂时不做吗

2,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条件

固定资产本身没有单独加计扣除一说。如果计入研发支出中的折旧,可作为研发费用一并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条件

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标准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标准不同,做账按会计准则,报税按税务规定,形成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标准

4,只有在会计上加速折旧的才能加计扣除吗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没有这个说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于将固定资产一资性计入成本费用,会计上必须作账,税法上才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如果按正常折旧,税法上则只认同会计上正常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对于加速折旧,会计上可以按原年限计提折旧,税法上按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比如: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厂家购进一电子设备不含税价4000元,假设该设备预计可使用4年,至2014年10月,公司已计提折旧500元,财税〔2014〕75号文后,认为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将4000元固定资产计入费用。公司购时时,借:固定资产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5月—10月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500 贷:累计折旧 500此时,将固定资产账面余值为3500元(4000-500)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3500 贷:累计折旧 3500

5,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扣除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六大类企业的,固定资产100万以内的可以一次性扣除其他企业,固定资产不满5000元的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 固定资产价值能够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的情况有哪些?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固定资产如何抵扣

看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固定资产,如果是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
1、增值税转型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税制的改变,即由原来的“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 2、我国原来的增值税类型是什么? 目前,我国除东北、中部、蒙东、汶川dizhen地区以外,增值税税制为“生产型”,即,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117万元,当期购入原材料58.50万元,购入设备46.80万元。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 销项税额 = 117 / (1 + 17%) * 17% = 17万元 进项税额 = 58.50 / (1 + 17%) * 17% = 8.50万元 应交增值税 = 17 - 8.50 = 8.50万元 税负率 = 8.50 / (117 - 17) = 8.50% 3、转型后的增值税类型又是什么? 转型后,增值税税制类型将...1、增值税转型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税制的改变,即由原来的“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 2、我国原来的增值税类型是什么? 目前,我国除东北、中部、蒙东、汶川dizhen地区以外,增值税税制为“生产型”,即,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117万元,当期购入原材料58.50万元,购入设备46.80万元。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 销项税额 = 117 / (1 + 17%) * 17% = 17万元 进项税额 = 58.50 / (1 + 17%) * 17% = 8.50万元 应交增值税 = 17 - 8.50 = 8.50万元 税负率 = 8.50 / (117 - 17) = 8.50% 3、转型后的增值税类型又是什么? 转型后,增值税税制类型将采用“消费型”,即,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仍以上例为例,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 销项税额 = 117 / (1 + 17%) * 17% = 17万元,与“生产型”一致 进项税额 = 58.50 / (1 + 17%) * 17% + 46.80 / (1 + 17%) * 17% = 15.30万元,较“生产型”多抵扣进项税额6.80万元(15.30 - 8.50) 应交增值税 = 17 - 15.30 = 1.70万元,较“生产型”少交增值税6.80万元(8.50 - 1.70) 税负率 = 1.70 / (117 - 17) = 1.70%,较“生产型”下降6.80%(8.50% - 1.70%) 4、增值税转型后,谁收益了?如何收益的? 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 此外,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由此,购买人实际负担的成本降低。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促进购买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增加固定资产制造业的销售收入。 最后,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销售方利润增加,因此销售货物的可降价空间也同时增加。所以,消费者也是此次增值税转型的间接受益者。 附: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如果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
不是所有的,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新购、改扩建、维修固定资产(除房屋等不动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才能抵扣
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A.2009年1月1日以前的B.外购或者自制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C.将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D.将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的.E.将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F.固定资产为应税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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