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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高于标的物全款的20%,超出部分为无效,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金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2,签约时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是否无效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一是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而劳... 除去上述两种情形,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条款,因此您不需要赔偿一分钱给单位。
:无效合同一旦认定,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问题,自然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只有有效合同有违约行为问题,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签约时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是否无效

3,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两种情况会支付违约金: 1.培训费,但支付的不得超过培训费的总额 2.行业竞限,大部分情况是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单位发放了保密费的,你如果泄露了行业秘密或你到本行业其他公司(看情况而定)工作,则要支付。 3.其它情况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其它情况的违约金,那些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你没有约束力,你不用支付。
2008年1月1日起,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再规定如果合同期内辞职要一个月提前通知单位,否则交违约金是违法的.
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4,定金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定金条款若存在无效情形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定金条款,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定金条款的续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另外,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个重要条件,一般以8周岁作为重要的民事行为认定依据,8周岁以下一般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其他特殊人群,如精神病人等。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的标准较高,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合同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在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文件过程中,需要保持审慎的基本态度。

5,合同没谈成中介公司能要违约金吗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6,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

你是什么时候签的合同?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则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法。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则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除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1)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你的合同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且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合同中约定由你承担违约金就是违法的,属无效条款。
1.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服务期,二是竞业限制条款。你的合同属于第一项。2.不过说是培训费,公司必须提供培训项目的发票,不能把你的工资支出,算成是培训费。也就是说,这5w的培训费,公司必须出具发票,证明你真的接受了培训,并且公司支付了培训的费用。常见的有,公司送你出国读书,或者公司找国内的培训机构让你参加了外语或者技术培训。3.委培费你必须赔偿。因为委培费属于定向委培,是公司帮你补贴了一部分的费用。4.逐年递减的意思是,5w除以6年,每年是8333.33,如果你工作一年,你辞职需要赔偿50000-8333.33,如果工作两年,辞职需要赔偿50000-8333.33x2。但由于这个培训费用公司拿不出发票的,所以这条款不成立。以后不要随便乱签服务期合同。5.现在辞职你只需要赔付委培费。13000除以6年,每年是2166.67,你已经工作了1年7个月,你需要赔偿大概9569.44.

7,合同无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最近,有这样一个案子,在我们几个律师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谁也不能说服谁,请大家积极讨论,提出您的高见。 甲、乙两人之间签订了一份以小产权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并交了部分房款,由于现在房价上涨出卖人甲现在不想把房屋出卖给乙,而想以高价卖给其他人,乙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由于买受人乙是城市户口,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双方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在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是否适用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但是,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也弄不清楚。请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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