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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职工享受劳防用品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要做到防护眼镜、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
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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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个人防护用品应了解哪些事

1、相关制度   由于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本人对个人防护用品(PPE)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购买PPE加大生产成本而不愿意使用;劳动者佩戴PPE感到不习惯等原因,在不少用人单位PPE未得到很好应用。因此,应从立法和规章制度上来规范PPE的使用。一些发达国家,从立法角度强制性使用PPE,如有违反,用人单位主被课以高额罚金,严重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劳动者除被课以罚金外,并有解除工作合同的可能。我国针对PPE的制造和使用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但大多数是技术规范,对强制使用还缺乏有力的法律条款,应进一步完善。 2、注意事项:   · 要正确选择PPE。企业应应针对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特别是绝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以防止发生事故。   · 加强使用意识,进行培训与训练。企业应利用各种途径,如培训班、宣传册、车间板报和标语等,对使用PPE者加强教育,使其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反复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 对于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用品,如呼吸防护器,宜反复进行训练,使能迅速正确;反复进行训练,能迅速正确地戴上、卸下和使用,并逐渐习惯于呼吸防护器的阻力。   · 使用PPE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用于紧急救灾时的呼吸防护器,更要定期严格检查,妥善地存放,便于及时取用。??3、PPE的维护:   企业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分发、收集和维护保养防护服务器。这样不仅可以延长PPE的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其防护效果。耳罩、口罩、面具等用后应以肥皂清水洗净,并以药液消毒、晾干。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滤料要按时更换,药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防止皮肤污染的工作服,用后应立即集中处理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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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求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卫生防护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2年5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已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依据该法第19条第4款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要求,研制了本职业卫生防护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目前最先进的软件语言和数据库编制,操作简单,根据内容提示即可操作。它的推广应用,必将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更加有秩序化和规范化。 本系统涵盖了目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包含有劳动卫生和放射卫生的有关内容,可以自定义统计报表。本版为网络版。 系统运行环境和系统要求 机型PⅢ400 或以上 操作系统Windows 2000 server操作系统 数据库简体中文2000SQL server数据库服务系统 内存128MB以上 硬盘存储空间空闲硬盘空间40G或以上 系统功能清单 ★系统维护——部门管理、部门功能设置、用户管理、日志管理、基本功能设置、日志信息维护、备份恢复数据库。 ★基本信息——企业信息、部门信息、从业人员档案、岗位信息、工种信息、工作环境信息、本单位有毒有害因素、职业桅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情况、场所公告栏、生产工艺流程、放射供货单位、核素种类、放射同位素供货流通、放射性设备、有害因素测定点分布图、职业卫生责任制、生产布局图、产品情况、职业病防护设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症状种类、体征检查项目。 ★日常记录——有害作业分级监督管理逐年核定、职业病桅因素日常监测、职业病病例登记、放射元素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放射事故管理、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评价、有害因素测定、紧急桅事故处理、职业卫生工作管理纪要、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情况、工作纪要、气象条件测定、职业禁忌症处理、职业病防治设施定期检查结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岗前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在岗及离岗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统计查询——领导查询列表 ★报表打印 ★系统参数——企业规模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法律法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分类、有毒有害因素类别、有毒有害因素化验及其它检查项目、放射性健康检查项目、放射性辅助科室项目、放射性在岗及离岗健康检查项目、放射性在岗及离岗健康检查辅助科室项目、职业卫生保护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桅检测评价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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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预防劳保用品使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现改为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证)。(二)、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一般防护用品主要有:棉纱手套,帆布手套,毛巾,棉纱,擦机布,口罩,防尘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劳保皮鞋,耳塞,脚套,水靴,雨衣,粘胶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员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没有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处罚。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请问国家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资料:劳动用品的主要分为:1. 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 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3. 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4. 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5. 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总则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采购  3.公司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4.公司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5.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验收  6.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7.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8.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  9.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  10.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放  1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1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4.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15.每月15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单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人力资部办理领取手续。  16.公司安全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使用  17.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18.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19.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0.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2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更换与报废  22.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  23.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6,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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