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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二、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三、 明确注明合同签订地、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四、如有必要且有可能,约定违约条款。

一般的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合同范本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二)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三)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四)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合同范本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3,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合同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  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三)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  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四)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  综上所述,要对定金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才能正确使用定金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定金问题并不只是简单的双倍罚责的问题,定金主要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同形式的定金其所担保的合同履行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选择定金的形式,如订立合同风险较大的,应选择立约定金。  以上是合同纠纷律师对定金相关法律问题为您所做的一些分析。三言两语不能涵盖合同纠纷的所有类型,所以提醒你在立约及履约过程中注意自己权利的行使和相关材料的保存,如发生纠纷也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性的帮助。
约定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解决方式。希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有具体规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核对一下,是否有遗露;再逐一看看自己对每条是否有异议,发现问题可协商解决,然后再签。

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为较少和避免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1)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详细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关系到区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在发生诉讼时判断对方是不是与你签订合同的一方,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或纠纷当中。当事人的地址也要写准确,这关系到发生诉讼时哪个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合同中的具体经办人、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的问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具体经办人、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来实际办理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要签署许多文件。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或经办人离开对方单位,而对方单位又拒绝对经办人签署的文件予以认可,那么这些文件的效力将发生争议。为避免上述情况,建议在签合同时加上一条:“本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是某某某、男(女)、经办人的签字样本是:***。该经办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文件,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3、质量和数量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4、价款和酬金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6、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7、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仲裁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参与者应对外保密,因此利于保护商业秘密。8、当事人的其他约定除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律的强制性义务之外,双方还必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比如声明保密、声明真实等。还可以在合同中承诺不另行委托他人或变相允许他人参与,可以约定送达文件方式。9、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国家标准、批文等应当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另外,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虽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亦与合同有关,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列在合同之后。二、合同内容签署后应注意的事项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后,当事人要在合同中签字、盖章。要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需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多页时,最好每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防止一方更改合同内容。合同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也要签字、盖章;其次,如双方需在以后的合同中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来签署单据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人以及具体办事人员签字的样本,以备核对

5,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项

1、保证问题。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在各种经济合同,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签订合同时要注意: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问题。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3、定金问题。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4、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有几个问题应引起合同签订人的注意。(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5、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6、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一、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二、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  1、要知底。摸清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打赢了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  2、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要有担保人。有保证人的借贷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  4、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时间内容要约清。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再是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是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6、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一旦冲动,会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6,签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2、合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8、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谁起草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大家相方确应。律师可以做委托人,其实律师如果不是委托人的话,都可以代替你签名确应的。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盖单位的公章还是自己的署名,这个要看甲乙相方是谁,如果是公司的合同,就应该该公司的公章;如果个人签合同的当然签名确应就可以了。海域合同内容要看清先盖章,盖了章或者签名确应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以下是有关合同内容该注意的方面: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分析解释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7,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2)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3)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因此,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包括: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由于现阶段价格来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来源。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B、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审核,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4)重视索赔、变更条款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A、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的积极意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了索赔期限,23.1款中,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23.3款中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是有利的方面,避免出现工程项目结束后,仍与承包人发生工程索赔的现象。同时,发包人应注意,索赔是双向的,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对项目产生损失或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注意发包人的索赔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B、对变更部分的约定变更部分虽然是以后发生的工作,但双方应前瞻性地对工程变更进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计量和支付方法,进行数量指标、具体工艺、工序等形象目标变更的约定。对于工程中频繁发生变更的项目,约定一个包干系数和费用调整的界限,约定如果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在约定的费用调整界限内时,属于工程包干范围不进行调整,当超出约定界限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此外,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客观地评估合同风险。发包人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0款保险的约定敦促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实现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灾害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的意外风险,但作为本合同的项目业主,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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