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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或是住房管理中心处柜台查询。。。

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2,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取以下计算的三项最低值: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3、按照贷款的最高限额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40岁的张先生为例,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8%,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8000元;配偶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5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15%,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6000元。该职工购买商品房,房价50万元,贷款年限15年。如采取夫妻双贷方式,测算贷款额度: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谁能详细解说一下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1、申请贷款前职工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调整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3、调整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4、放宽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的衔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实你不用那么麻烦,干脆去问你们单位的HR最直接

谁能详细解说一下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4,天津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首先,职工购房提取时依据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购房资料:1. 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6.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7.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拓展资料:办理公积金卡需要以下资料:一是单位批量给您办,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信息(如电话、住址等)就可以了,等一个月吧,公积金卡单位会发给您。二是您个人在交通银行的柜面上办,出示您的身份证,填个办卡申请表,当时就可以拿到公积金卡了。住房公积金卡发生遗失,应该回原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在介绍信上注明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个人的账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服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挂失手续。经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登记挂失,在3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服务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卡

5,请问天津公积金交存基数怎么算最低是多少

从2006年7月1号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9%。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982元。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单位及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 单位办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须同时重新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需要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号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进行查询。
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该是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但有一些公司为了减少给职工上的公积金就会把工资作低,但最低也不能低过国家的最低标准。天津2007年的最低标准是1100。
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国家规定不能低于5%,通常是在5%—12%之间进行调整,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话,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交,如果职工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以300%为上限。因为工资可能每年会有调整,因此公积金也允许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候就一般会按照去年的月均收入作为下一年的缴存基数。

6,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较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6、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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