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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班工时是什么

每月上班时间是21.5天,月工资除以21.5等于日工资,日工资除以每天上班公式为小时工资!自己可以算

正班工时是什么

2,单位工时是什么

单位工时是1人1小时的意思。但是在工业工程中工数计算则不太一样。
这个要看你用在哪里了。
工时就是工作的时间有多少 以小时为单位

单位工时是什么

3,什么叫工时

工时是计算工作量的,是人为设定的 工时是以相同的工具完成一项工作,技术好的可能用5小时,技术差的可能用10小时,那么工时通常回取7-8小时,这个时间是会随着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变小,比如现在再完成上面的工作技术好的用4小时了,技术差的用8小时了,这时工时就可能取5-6小时.工时的制定也是一项很麻烦的事情.

什么叫工时

4,出勤工时是什么

出勤工时,是指实际工作时间。
出勤工时:是你上班的时间;或是你上班打在卡上的时间,指打卡。
出勤工时:是按工作时间计算薪水
出勤工时是指实际工作时间
计薪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5,什么叫标准工时

http://baike.baidu.com/view/2059665.html?wtp=tt
标准工时是在标准工作环境下,进行一道加工所需的人工时间。标准工时的制定方法有多种.
标准工时定义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现行工时制度  (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6,什么是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编辑本段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编辑本段三种工时制度比较   为了能直观的区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现以下列表格做综合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比较表 种类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性质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直接确定工作量 范围 一般劳动者 特定的三类人员 特定的三类人员 内容 8h/天,40h/周 一个周期内平均 无固定时间要求 8h/天,40h/周 要求 不需要批准 需劳动部门批准 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 工作时间超过标 一个周期内超过 一般不存在加班, 准时间就是加班, 总标准工作时间 只有法定节节假 休息日、法定节 就属于加班;节 日安排工作才算 假日安排工作也 假日安排工作也 加班 是加班 是加班   编辑本段工作制的风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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