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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适用于哪些情况其主要内容

你好,《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什么是工业设计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ICSID(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物品、过程、服务以及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构成的系统建立起多方面的品质。 美国工业设计协会IDSA(Industrial Designers Society of America ) :工业设计是一项专门的服务性工作 ,为使用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而对产品和产品系列的外形 、功能和使用价值进行优选。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理事会(ICSID)给工业设计作了如下定义:就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而言,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视觉及心理感受,而赋予产品材料、结构、构造、形态、色彩、表面加工、装饰以新的品质和规格。

什么是工业设计

3,什么是ID设计师

interior designer 吧 室内设计的
id--industrial design工业设计就是产品设计师的英文缩写。工业设计(英文名industrial design)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它包含于一切人造物品的形成过程当中。 工业设计概念: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定义是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全称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在1980年的巴黎年会上为工业设计下的修正定义:"就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而言,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及视觉感受而赋予材料、结构、形态、色彩、表面加工及装饰以新的品质和资格,叫做工业设计。" (1970年国际工业设计协会(icsid)为工业设计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工业设计,是一种根据产业状况以决定制作物品之适应特质的创造活动。适应物品特质, 不单指物品的结构, 而是兼顾使用者和生产者双方的观点, 使抽象的概念系统化, 完成统一而具体化的物品形象, 意即着眼于根本的结构与机能间的相互关系, 其根据工业生产的条件扩大了人类环境的局面。”

4,简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特点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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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中心投资争端解决(在ICSID)仲裁机构世界“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私人投资争端公约在他身上”(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并建立了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必要澄清三层含义:(1)可以受理的争议只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和缔约国(外国投资者)从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的直接结果(虽然与东道国的一些法律国籍,事实上,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各方所拥有的其他国民同意,另一缔约国还与国民可见)。此外,其他各方之间的争端将不被接受。 (2)必须是“投资”所造成的结果“的法律纠纷。”秘书长,调解或仲裁机构确认交易委员会是“投资”的范围之内。该“法律纠纷”是指“关于对存在或程度的法律权利或义务,或违反法定义务,落实赔偿的性质或程度”之争。 (3)由争端当事方提交的注册权的调解或仲裁协议的“中心”以书面形式,这是一种法定的前提条件“中心”投资争议的项目发布受理。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同意由“中心”管辖争议的范围的“中心”。但是,每一个具体的管辖权争议的“中心”还是要看具体位置和缔约国的书面同意。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除了东道国要求当地救济的权利为准,此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排斥和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 (主要参考北京大学“引进国际经济法”自通)

5,比较ICSID与MIGA

MIGA 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他设立的目的是:对于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进行保险,如果该投资被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征收或出现了其他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该机构将对私人投资者予以补偿.目的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以加快发长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他是一个保险机构,有缔约国入股的国际组织.承担保险的种类: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金险\战争和内乱险\其他政治风险.我个人的理解是MIGA 类似于保险机构给承保人赔付的感觉.而 ICSID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简称.特征: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一方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如果双方都同意,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的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必须是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3.当事人双方是书面形式同意提交ICSID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4.排除司法救济.个人理解是ICSID有一点类似于仲裁.
述。   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简述。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简言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应都在于通过“国际立法”,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险种:“违约险”。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6,有没有朋友知道ICSID与MIGA在业务上和功能上的异同呀

述。   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简述。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简言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应都在于通过“国际立法”,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险种:“违约险”。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 MIGA机制不同于各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各国的官办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一般是依赖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建立的;而MIGA则是基于《汉城公约》这一多边条约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响和约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实际上,该机制一方面吸收了原来的双边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在宗旨,承保险别,投保条件,运作程序,代位求偿等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简单地将双边体制扩大成多边体制,与双边体制相比,MIGA在服务对象,保险能力以及促进投资等方面的规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投资保险机构,同时也是一个投资促进机构,尤其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体现了它的发展性。 2. MIGA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成员具有“双重身份”:对于发展中成员国而言,这种双重身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本身就是一种担保。因为一个发展中成员国一方面是东道国,但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如果该国对于外资造成了承保的风险,则MIGA必须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而作为股东,MIGA的赔偿里不仅有其他成员国的股份,也包含该国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赔偿以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因此,它将向该国进行索赔,该国必须按照MIGA的赔偿数额如数向MIGA进行赔偿。这样,该国进行了两次赔偿,实际上是得不偿失。因此,有了这种双重身份,东道国一般都会更加谨慎,这就减少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3. 与前述的ICSID机制类似,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MIGA具有复杂性。它一方面要保护和促进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同时又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MIGA成功地维持了两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发达国家而言,MIGA对于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各种规定,从而有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性;而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MIGA要求他们保证其代位求偿权,这实际上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主权,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有区别``
有 的 可能是中心的 意思
再进一步的答疑,要靠嘿嘿兄弟和论坛上其他热心的朋友才行]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没有选择时,受诉*或仲裁庭一般船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 .... 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主要以国家间的条约方式建立。 ...... (3)借鉴了WTO、ICSID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全面高效的争端解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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