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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什么叫抵销,这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以各自的债权充抵这一个等额的一个相互抵销的一个情形。这一个抵销制度是在我们《合同法》的第99条是存在这个法律的一个规定,主张这一个抵销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一个双方的互为这一个有这个合法的一个债权。第二、这个产生的债权应当是已经期满了。第三、应当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才会产生这个抵销的一个行为。

2,抵销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①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②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③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禁止抵销的债务: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3,抵销是什么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抵消的法律术语

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抵消的功能: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消的要件(《合同法》第99条):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抵消的方法:法定抵消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抵消权的当事人以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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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法定抵销什么是约定抵销两者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法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二、什么是约定抵销?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为的抵销,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的限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抵销。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区别是什么?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2)对抵销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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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扩展资料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抵销权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抵销权: 借款人在此同意,如*款行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贷款行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贷款行可以合并借款人在贷款行处开立的全部或任何帐户,并使用该等帐户中的资金抵销或补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行支付的任何款项,而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任何一个贷款行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所获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还款比例在各贷款行之间分配。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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