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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劳动法

每周综合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不少于一天休息日,就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有说这一天非要是周末。

深圳劳动法

2,深圳劳动法

1050块
目前还是关外900,关内1000,今年7月1号以后特区扩关应该会上调最低工资,关内外一个价,上调幅度大约20%,应该会有1200左右

深圳劳动法

3,深圳新劳动法全文

如,深圳的公司搬出深圳去东莞这样子有赔偿吗?
如果员工之前担任某种职务给予了加薪,因他能力原因无法胜任。但已经过了试用期,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给予部分降薪?谢谢!
包括09.11修改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新劳动法全文

4,深圳劳动法

1、“入厂半年才可以辞工”,这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入厂十天算一个月吗”,不算,十天就是十天。

5,深圳劳动法

可以申请仲裁的。如有签劳动合同,你要起诉劳动合同上面的公司,再去相关部门找证据证明现在的公司是由起诉的公司变更过来的。
厂名和地址变更,不影响索赔。以变更后的厂名为准,并作为被告。 仲裁的话,是要去当地区一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变更后的为被申请人。 直接去仲裁委,那里有申请书,你填一下交上去就可以。

6,深圳劳动法

1、没有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工作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若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你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深圳劳动法规定

http://cho.icxo.com/xinlaodongfa.htm劳动法在哪都一样,不是地方想改变就能改变得了的。
于最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或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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