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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国际商法学(第2版)》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本教材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内容为:概括阐述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产生及历史发展等基本原理;阐述国际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概括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救济制度;具体介绍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实务,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大约要有2000字左右

案例三 A市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一则广告,介绍本公司生产的新型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多购可以优惠。正好本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炉具紧俏,甲公司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李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做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再需要另1000台电热炉具。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由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受。李某无奈,将该批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问题: 1.甲乙两公司之间的电热炉具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乙公司交运的第一批炉具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乙公司交运的第二批炉具不能使用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1、成立。乙公司的广告为要约邀请,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电文,为要约。受要约人乙公司收到后表示同意,并未对要约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为承诺。承诺到达甲公司后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乙公司按时付货,甲公司验收合格,并按合同价格付款,完全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 3、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本案中,因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乙公司依法提存,遭遇毁损,责任由甲方承担。

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大约要有2000字左右

3,国际商法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1、AB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2、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为,C公司在购销合同上写明“在A公司到期不能支付60万美元货款的情况下,由C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即只有当A公司不能承担付款责任时,才由C公司出来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3、C公司无权利拒绝付款。——因为C公司承诺为A公司担保,那么当需要C公司兑现承诺时,C公司不能拒绝付款。4、如果我是B公司的领导,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C公司为A公司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二种方式属于直接保证担保。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国际商法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4,国际商法

  1、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撤销表达正确的是(C )。   A、要约和承诺均不得撤回; B、要约和承诺均不得撤销   C、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销;D、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承诺可以撤销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D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3、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B )。   A.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 B.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   C.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 D.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   4、在权利质押中不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D )。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 房产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D)。   A. 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 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 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D)%。   A.5; B.10; C.15; D.20   7、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D)   A、房地产买卖合同;B、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合同;   C、教育服务合同;D、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捐赠合同。   8、甲收藏一套清代红木家具,价值约5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欠乙50万元。后来,甲将红木家具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从国外回来的表弟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A.若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9、《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A)”。   A.为新要约 B.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 D.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5,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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