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被单位解除合同一年后是否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

解除合同一年,已经超过失业金领取期限,不能办理失业金领取了失业金领取应当在解雇7天内,单位向社保局办理失业备案,本人60天内拿解除合同证明、身份证去社保局办失业登记
领取失业保险再三年内不可工作

被单位解除合同一年后是否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

2,合同解除权超过一年怎么办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就需要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在时效内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即消灭,在合同未被撤销以前,自然仍为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商品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导致买受人依约或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后,在出卖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而且这一年还是除斥期间,当事人自己完全没有能力中止、中断、延长该期间。构成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1、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超过一年怎么办

3,撤消合同是在一年之内吗

是的,在知道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应该是在合同规定的撤销期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合同已经处于履行期不能行使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撤消合同是在一年之内吗

4,解除合同一年除斥期间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在一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则是不可以再次受理提出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一、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况所认定的除斥期间是不一样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5,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未申请劳动仲裁,且不具备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劳动者丧失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胜诉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之后不能取得胜诉权。所以一年后可以要求补偿但是丧失了胜诉权了。
只有用人单位违法,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才有经济补偿金  不能索要经济补偿金。不管是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是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都没有经济补偿金。  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6,被解除劳动合同一年赔偿几个月

一个月
1个月的补偿金及1个的工资
12个月
没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比如:工作3年1个月,单位应支付3个半月的工资。工作3年6个月的,单位应支付4个月的工资。 注:因为是违法解除,所以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应支付工资的二倍。即以上用人单位分别应支付的工资月数额为:7个月和8个月。
一个月的

7,合同签订几年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劳动合同分固定期与无固定期,最长都可达退休,期间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在主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解除合同。
现在国家有新规定合同一式2份,2年1签,所以你如果是去正规的都是签2年合同的啊。如果你是在试用期(基本上是3各月,看你们公司规定)内辞职的话你提前30天讲就可以辞职了,如果不允许的话,你可以写辞职信,直接送去你们公司人事部,30天之后你不用辞职就可以回去了,其实在09年就有规定不能赔违约金的了。今天刚好碰到一个赔违约金的问题,如果你要赔违约金的话,可以2次入厂然后做满3各月公司就会退还给你了,不过要有票据,这些都是我工作的经验,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呵呵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
问题不明确
一般合同是3到5年的,然后会续签

8,施工项目停工一年以上可以解除合同吗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长达90天,一般应由责任方向对方赔偿损失的,工期也会顺延,除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约,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合约的。如果一方想解除合约,可以向对方提出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首先得认定你们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应招标而为招标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然后在找到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据此解除或修改合同;但停工期间的损失一定的向建设方索赔。
停工待料属于企业行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工资、最低工资或生活费。若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9,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一年算不算

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一年算,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而劳务派遣工会被单位退回派遣公司,并不需要支付派遣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正常讲不算劳务工时间,因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区别: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4,法律干预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5,处理争议和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也有另一种情况,例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个人实际上是劳动者,根据上述第二条,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这么的公司很多事想逃避法律责任,那么与该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个人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要计算工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5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文章TAG: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  一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