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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有何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 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 是“前者”的拒绝

2,先履行抗辩是不是就是顺序履行抗辩

你好是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我国首创,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称谓不同而已
也许是的。

3,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其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最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4,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你好! 《合同法》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情形) 而先履行抗辩权是适用于;《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光是看名词解释,结合法条就比较好理解了。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5,如何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首先像郭律师所说,“不可履行抗辩权”不是一个权力,从字面上理解的意思是不可以履行抗辩权 在抗辩权中,有不履行抗辩权,也有不安抗辩权。 不履行抗辩权也叫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自己之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下述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即须为双务对待给付。(2)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为履行债务之提出。(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而如果您问的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当您发现对方可能会有*的嫌疑,而终止合同履行的行为,这一点的前提是您必须有证据证明履行的另一方没有履行的能力,而又没有提供担保,那么您就可以不安履行抗辩权。

6,什么先履行抗辩权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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