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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主编是谁啊

最高院的黄松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主编是谁啊

2,现在有哪些潮汕籍的高官

林木声,广东副省长好像这是现在最大的了
没有了吧,早年的就有谢非。现在的好像都下来了,郑少东、林树森、黄松有三个。本身潮汕人对政治方面就相对要差点,表现好的还是商业方面。

3,人民*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引用宪法条文

从黄松有被抓,再引用宪法条文已经不行了,宪法不能直接断案的.
人民*不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引用宪法条文。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4,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j是如何落马的如题 谢谢了

这里有全部内容: http://news.hexun.com/2008/xinwenrenwu216/ 从广东一个烂尾楼拍卖扯起来的。先是杨贤才,然后杨又交代了黄。
主要是房地产受贿

5,工伤认定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兼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规定的具体理解,最高*的副院长黄松有解释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我国采有第二种模式。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由工伤待遇补足。有工伤保险的,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谁有日月谁是哥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谁有日月谁是哥 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这三个领军人物及其团队,目前最有日月的当数黄松有团队:需作“理解与适用”的司法解释不断,其资源就如地下泉水,汩汩而出,不会枯竭。且还无与人红脸争学理“老大”而成陌路之虞。除非城头变换大王旗,这司法权威的龙头大哥变成赵副院长、钱副院长------。但我想,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其贯彻执行和理解若又需要若干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来说明的话,那就不是一部明晰易了的法律了。除非制订的人压根儿就没想让群众弄懂它、自觉遵守它。再者,罗列重复别人的话,其中又有多少原汁原味的思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团队“理解与适用”的系列著述,原创性较少而生命力不足。这与其著作的高价位形成鲜明对比!但没法,谁让黄是领头大哥呢! 这不由让人想起前几年流行的“孔府宴”等“孔府”牌系列酒。本系山东一酒家从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购买“五粮液”原浆基酒后,运抵山东再勾兑装瓶,贴“孔府”牌出售。既然勾兑酒含原浆基酒的浓度就低,你价格么,公道点,别硬楞充原浆酒,冒原浆基酒的价荬呀!在这点,“孔府宴”系列酒的厂家是明智的,好歹没有将“骡子荬成马价钱”。孔府宴系列酒还是挟“孔圣人家宴用酒”的威势,畅销了三、四年,赚足了银子!但终因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渐渐销声匿迹了。哎,兑水的事,地球人都知道!价格上与同容积的原浆,理应错一帽壳子撒!可就是有人掩耳盗铃,楞充原创,虚标书价。“理解与适用”这价格里,一半是权势效应,一半,才是产品价值! 王利明及其团队,主导的现行《物权法》之体例上没有创意和突破,在内容上拉杂《担保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既然是大哥了,其发声就如乐器之王----钢琴般纯正,所以,王利明及其团队的权威地位(无论学界、政界、实务界),已然树立,这日月的潜力,也是最大的撒。 梁慧星及其团队,关于物权法的相关法理,虽部分沦为“有的学者称”的边缘化地位,但其独到的思维,即使不能形成主流声音,也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是我国物权法校正的理论源泉。梁慧星及其团队在名利上的“日月”较王、黄团队淡,其学理研究上的“日月”,较黄松有团队浓! 为梁慧星的失落,深为惋惜!我想起一个故事:一妇丧夫,哭诉于夫坟前说:“我往后的生活靠谁扶助?我往后的感情靠谁慰藉?”一荷锄老汉停步劝说:“你未嫁前,是如何生活的呢?”妇人想想,悟,释然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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