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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资有字据几年有法律效率

拖欠工资或者货款打欠条的话,以前诉讼时效为两年,现最新民法通则已经改为三年了
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有字据几年有法律效率

2,拖欠工资有字据几年有法律效率

拖欠工资或者货款打欠条的话,以前诉讼时效为两年,现最新民法通则已经改为三年了
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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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们协议离婚孩子归我有外债债权归我债务人是她抚养费一

持离婚协议书并身份证原件向管辖权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就行,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债权人可申请执行。 参考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她,要求她负担支付抚育费。
就你所述,可以到法院起诉她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一般来说,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就即刻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一般法律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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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欠钱不还如何诉讼

1、诉讼费您可以自行百度诉讼费计算器,或者你提供诉讼标的我帮您算2、是否聘请律师完全是您的个人自由,如您认为无法当庭引用法律,清晰描述事实的话,可以聘请3、去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4、法院受理案件后要看具体承办法院的安排,一般案情简单的,三个月内结案有疑问,欢迎追问,无疑问望采纳
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只是借钱不还的,可持借条向管辖权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不获批支付令申请的,就得起诉主张给付。 支付令申请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约为2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80~830元;诉讼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5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250~2500元。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你好一、诉讼费用与你的诉讼标的有关,按比例收取,相关规定如下:《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如果你证据充分,不用请律师,自己上法院就行了;如果有争议,且标的大,建议请律师代理;三、向被告(借款)住所地法院起诉,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四、从提交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再审理,一般要一个月左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要注意不要过了时效。

5,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有用的。如果债务人欠款不还,债权人最好尽快起诉,并且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因此,欠款不还的情况下,起诉还是有作用的。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按实际情况,欠债起诉是有用的。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债务人还是拒绝偿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强制执行,就算债务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只有其一旦有偿还能力,就可以继续强制执行,直到债务人偿还债务为止。另外,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偿还义务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只是借钱不还的,可持借条向管辖权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不获批支付令申请的,就得起诉主张给付。支付令申请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约为2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80~830元;诉讼费标的不超1万元的50元,1~10万元部分收取250~2500元。参考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的依据规定给出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为2年。但即使超过两年,欠条也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起诉肯定是有用的,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有用啊 去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等法院判决下来生效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了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6,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关于起诉后又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争论由来已久,但理论与实务界已渐渐达成共识,即能中断诉讼时效。最高院有关解释也支持了这个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州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 [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注意:这个并非严格意思上的司法解释)“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适用是否以对方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为前提,仍存有疑问。应当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特别是2008年8月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明确,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论是否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是此前被很多人所采纳的观点),此后无论是否撤诉更不能否认中断的效力。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这一问题已无疑义。但对于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仍没有定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其字面理解,好像可以得出“起诉之日起中断且立即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结论。但《民通意见》第174条对这一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即诉讼时效中断后并不一定是立即重新起算的。我们再来看最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上规定也未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只是规定了什么情况下中断,却并没有规定起诉后又撤诉情形下诉讼时效何时开始重新计算。解决这一问题,似乎仍要根据《民通意见》第174条以及最新的《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五条的精神来理解,以期能得出[1999]民他字第12号中的结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身为律师的我,总是心慌慌,深怕因为自己的意见而导致当事人的败诉,故经常采取保守的做法,即建议当事人按“从起诉之日就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理解来计算时效。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作为处分权的派生,撤诉权也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尽管也提及撤诉,但是对于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在法律适用上尚属空白,而实践中对此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做法也各不相同。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不置可否,但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却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撤诉是对权利行使的怠慢,这种说法有失偏颇。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却疏于或不愿意行使。而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正是在积极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怠慢之行为,起诉与撤诉同样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理由之二,撤诉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且不说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即使在理论上也没有明确这一点,由此而得出撤诉可以认为未提起诉讼的结论,没有充分的理由。理由之三,关于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笔者认为,该观点对滥用诉权行为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谓滥用诉权行为是指明明知道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和显无胜诉事实理由,即明知必然败诉,却基于非法意图和目的而提起诉讼。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滥用诉权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和显无胜诉事实理由,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构成滥用诉权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后撤诉,而后又再行起诉,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法定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客观存在,就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因此,不能仅凭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而认定当事人再行起诉的行为为滥用诉权行为。第二种观点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但事实上该观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之一,但至于提起诉讼后出现撤诉等法定情形时,诉讼时效应作哪些变化却只字未提,或者说,诉讼时效在提起诉讼后发生中断,此后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该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也深表赞同,但诉讼是在双方当然之间进行的,基于公平原则,民事诉讼应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有所偏颇。因此,这一理由也并不充分。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首先,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所言,提起诉讼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对此,应对“提起诉讼”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提起诉讼简称起诉,对于“起诉”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行为说,该观点认为,起诉是当事人以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提起诉讼,由法院记录在案等方式向法院明示自己诉讼意愿的活动。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权利主张,起诉便告成立;第二种观点为受理说,该观点认为,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起诉行为才算完成,因为就民事诉讼而言,只有当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只有起诉为人民法院所受理,法律意义上的起诉才算完成;第三种观点为结果说,该观点认为,即使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如果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也应视为未起诉。因为按撤诉处理的视为先前的诉讼被撤销,既然诉讼行为被撤销,当然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一,起诉与受理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起诉在前,受理在后,不能以受理来决定起诉行为的成立与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中,法院受理并不是起诉成立的条件之一。因此,第二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二,第三种观点以当事人的撤诉行为来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逻辑推理上也站不住脚。起诉与撤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因为撤诉行为而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行为。综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履行相关手续,起诉行为即告成立,同时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其次,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换言之,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就开始重新计算。但是,从法理上讲,笔者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应当中断。理由如下:首先,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也对既判力形成一定的冲击。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从当事人角度讲,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生效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所谓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所体现,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41条和第15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行使起诉权。而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或调解,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就应得到执行。如果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这不仅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违背,同时也否定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法院裁判的效力无法体现。其次,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利于纠纷及早得到解决。如果起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为了拖延诉讼或者控制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再申请撤诉,从而达到上述目的,而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与立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这一规定无疑不利于保护相对方的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也应有相应的意思表示,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是当事人对义务的承认和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对义务人的承认也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两种情形都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对之前权利义务的确认和承担,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产生新的意思表示时起重新计算具有合理性。而起诉行为则是当事人一方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并不合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应予取消,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依旧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案件最终以判决或调解得以解决,那么案件就已经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这一案件,不应再提起新的诉讼。因此,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毫无意义。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后又撤诉的,不管其目的为何,诉讼时效既不应中止也不应中断,而应持续计算,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与立法精神也相吻合。(作者单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7,新出台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7623366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问题起草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及法制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发至邮箱zhangyongshu365@163.com。截止日期为 2010年12月31日。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五条(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纳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 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那要看你的借条是否注明还款日期——1、若你的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从期限届满之日后向对方行使权利,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今如果已经过了两年的,那么诉讼时效已过。P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若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4年作出法复(1994)3号批复,答复山东省高院:如果供方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实践中,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应当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宽限期届满后起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就是宽限期。只有等到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清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3、关于债务人失踪的问题,如果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话,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P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注意第四款的规定,你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失踪。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已经没办法了,除非你在两年的前一天再签过,那诉讼期还可以延缓个,现在没办法了,那天上过这样的课哈!!最好的就是打律师咨询电话再问问哈!
1、如果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么即使过了2年,也不妨碍你行使权利。2、如果写明了还款期限,你需要在还款期限到了以后2年内向对方行权。3、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来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四款 为主张权利而申知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道;PS:如果失踪满2年,建议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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