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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工和雇工的区别

有很大的区别,帮工不能按工伤来赔偿。 没有多大区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和雇工的区别

2,帮工能做什么

学配方 修装备 学*技能 在厢房换东西 刷五行材料 在*练技能 去*资源堆采集
可以拿帮工,去刷JN,制超武器等一些东西,挺有用的

帮工能做什么

3,帮工和雇佣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是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关系,你拿了钱就得帮人干活,而且你拿了薪水就要去配合工作,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帮工一般情况就是朋友关系,没有利益冲突,可以说是没什么义务吧,帮多帮少都没什么收益的。
基本上区分的意义不大

4,什么是帮工什么是包工

帮工:多指受雇帮人干活. 包工:承包工程的厂商或工头.
包工 1、 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某项生产或建设任务:~包产;大楼由承建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度。基本内容是:集体经济组织把一定的生产任务和为完成该项任务所需要的投工数量发包给承包者(集体或个体)后,不管承包者完成任务实际投工多少,均按发包时确定的投工量付给报酬。在抢收抢种的农忙季节采用包工形式,可以鼓励承包者赶农时,抢季节,加快作业进度。按承包单位划分,有包工到作业组、包工到户和包工到劳动力;按承包对象,包工可分为包工到组、包工到户、包工到劳等形式;按承包时间长短划分,有小段包工、季节包工和常年包工。小段包工也称“小包工”,是以某一农事阶段的作业及其用工量为承包内容。在抢收抢种的农忙季节采用这种包工形式,有利于鼓励承包者赶农时,抢季节,加快作业进度。季节包工,是以一个农事季节或一季农作物的生产周期内的生产任务及其用工量为承包内容。季节包工比小段包工的承包时间长,作业项目多,包工任务比较稳定,有利于发挥承包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常年包工,是以一个生产年度的生产任务及其用工量为承包内容,有利于保证作业质量和提高产品产量,饲养业多采取这种包工形式。由于包工制与劳动的最终成果联系不紧密,承包者往往只求进度,不求质量。因此,实行包工必须明确规定作业质量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同样在义务帮工关系中,也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所以该法解中规定,必须是明示的拒绝才是免责条件

5,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和帮工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⑴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⑵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6,帮工的定义司法解释

  有偿帮工”的法律认定——透析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   一、引言   A没有维修资质且未经自己公司D的同意,经B公司部门经理C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B公司帮忙有偿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A不慎被机器挤伤,B公司及时将A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A治愈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遂诉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此案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发生,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观点,争议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有偿帮工关系”,按照《解释》第十四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按照《解释》第十一条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按照《解释》第十条处理。   本案中的法律难点是:《解释》第十四条怎样准确理解?其中的“帮工”是否包含“有偿帮工”?“有偿帮工”是否为法律认可?在确立“有偿帮工”的法律关系具体归属时是否需要转化或细化认定?   二、第一层分析:有偿帮工关系并非现行法律认可的法律关系,必须转化为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等进行认定   帮工,顾名思义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几大权威汉语词典都这样解释和定义。帮工本身是一个生活概念、口语化概念和笼统的表层概念,必须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和转化。《解释》第十三条只规定和认可“义务帮工”概念,但没有认可“有偿帮工”,原因在于:有偿帮工的情形和归责方式是复杂的,由于其有偿性,不能类同于义务帮工的归责和处理原则,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是委托关系处理,否则不仅在法理上陷于混乱,也将影响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个案的处理。《解释》的精神和解释体系是一致的,第十四条的“帮工”与第十三条的“义务帮工”是一个涵义,都是指无偿地提供劳务,不能前后矛盾。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的《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目录中,明确标明第十四条的内容要义是“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解释》第十四条中的“帮工”,其涵义不包含“有偿帮工”。   三、第二层分析:A为B公司修理机器是正式的承揽关系而非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行为   表面上看,A是基于朋友C的关系为B公司修理机器,但实质上,C是B公司部门经理,代表着B公司,而且A修理的也是B公司的机器。对整个事件的认定,不能被二人的朋友关系所迷惑,事件的实质是个人为公司修理机器的正式的、市场化的、有偿的、带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的承揽行为,不能因为其口头性的约定以及A是经过C介绍而修机器这两点表面上的因素而否定。承揽关系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经朋友介绍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聘请的。本案与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用朋友之间帮忙修理电脑来类比技术人员为某公司修理机器,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四、第三层分析:不能因为维修人员没有资质或技术不精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行政法调控不影响民法法律关系的认定   能否因为本案A没有专业的维修资质和证书,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资质的有无是行政法领域调控的范畴,对没有资质的人员揽私活是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应当影响民法侵权领域中承揽关系的认定。现实中,送修或请人上门维修的情形极其普遍,有多少维修店的维修人员有正式的资质证书?面对如此广大的维修领域,国家又设立了多少资质考试或证书?我们能仅仅因为没有资质就否认如此之多的承揽关系吗?如果把这些没有资质的承揽关系都认定为有偿帮工,并类比适用《解释》第十四条的归责原则处理,则所谓的“被帮工人”的义务和责任急剧加大,必然导致违背常理和常识的结论发生:上门维修大家电的维修人员因自己过失造成自身伤害,“被帮工人”负全部责任?!   正因为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所以《解释》没有认可和规定“有偿帮工”,而认为“有偿帮工”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进行处理是不言自明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著名法学家王家福、谢怀栻先生撰写的《合同法》一书第254页明确指出,承揽合同的所涉事项适用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修理。就维修生活资料如家电、电脑以及生产资料如机器而言,送修和上门维修在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承揽关系,只是就上门维修而言,被维修方在现场的配合义务、注意义务加大,维修方也有不得破坏非维修物品和被维修方环境等义务。维修人员有无资质,是工商部门和行政法关注的事,在民法中在所不问。   五、结论与深层次问题   合同法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甚多,但在侵权法中,与维修服务相对应的,与生活中的“有偿帮工”以及笼统意义上使用的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相对应而且可以定位或细化的,主要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和委托关系等。作为一个侵权案件,A为B公司有偿维修机器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第一不可能是委托关系,因为A没有以B公司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也不针对第三人;第二不可能是义务帮工关系,因为义务帮工关系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偏向于非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第三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A独立依靠其技术进行工作,一次性(修好后)领取报酬,B公司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控制,维修过程完全由A自主。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解释》的第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的分析对解决生活中普遍的“有偿帮工”现象的依法转化和确认问题,准确界定侵权法中容易混淆的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委托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或许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从民事审判的角度规范维修市场(承揽关系的一个方面),推进行政部门在专业资质方面工作的开展也可能是有益的。至于因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合同关系和侵权法领域中法律关系之间是否需要转化,以及怎样合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转化的问题,因笔力和能力所限,深切盼望引起同行们的关注,共同作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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