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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确认理由成立其争诉的房屋被认定属异议人所

这样的话得中止原执行的执行 按照原来的物权关系过户
我。。知。。道加。。我。。私。。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确认理由成立其争诉的房屋被认定属异议人所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3,案外人对其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不服还有什么程序可走

不能申请再审。这个诉讼不叫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叫案外人异议之诉。因为你没有在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提起诉讼,已经很被动了。你可以考虑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民诉法202条。你还可以考虑对被执行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把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三人。

案外人对其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不服还有什么程序可走

4,案外人应在何时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前提是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书写申请书就可以。
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即有权提出异议,并且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被执行的财产与本人有利益关系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怎么办

以前是不停止的,现在修改了2014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这一规定与《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正好相反。根据该条,案外人异议之诉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就是:原则上停止执行,除非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跟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啊。(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定驳回后15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6,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执行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怎么处理?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明确自身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和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提起异议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对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具有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根据新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异议声明制度;二是异议之诉制度;三是执行回转制度。异议声明制度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节,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不服执行*的相关决定,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更正,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制度。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看,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首先必须向执行*提出异议声明,由*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并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方可提起异议之诉。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由执行*管辖,这样可以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便于执行工作和诉讼工作的衔接。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相矛盾的情况,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进而,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应当由审判庭而非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已构成独立的诉,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四、应由适格原告对适格被告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执行标的物的共有人亦不失为适格原告。同时,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之一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主张时才有必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收到*异议审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延伸阅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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