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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者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者的法律法规

2,有什么有关劳动的法律

劳动法 合同法
劳动法相关的建议你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两个是今天新出的),《劳动法》

有什么有关劳动的法律

3,劳动法的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的法规

4,劳动法类相关规定有哪些

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按天算.如果你已经是正式员工了,则需要在提前30天统治用人单位并提出理由,如果劳动合同中还规定了违约金,那么就必须要交纳违约金了,但地方跟地方不一样,你可以去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看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因为有些地方的规定是不允许违约金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来确认。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肯定无效;是否属于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果对认识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来确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工资支付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部关於工资总额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6,劳动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9个月的双倍工资。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5、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太多了去人保部,要么买一本大法条。网上找找都是。
可以登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这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解释还是相当多的。几句话概括不了。
最基本的是劳动法,劳动保障法,其他你可以登录网站查查

7,哪些法律法规中有劳务关系的例举

涉及劳务关系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明确的劳务关系法律规定的还比较模糊,劳务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 劳务关系就相当于一个合同,主要是靠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其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 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意思。只能这样回答了,公务员法中规定什么是公务员。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中主要人员的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规定还是在劳动法里。合同法里也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的规定。其他的都应该不是你想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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