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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金宝和顾永忠谁更能演

听说 顾永正最能演.他只是个传说
顾金宝

顾金宝和顾永忠谁更能演

2,应不应该降低刑事年龄

看看降到几岁了咯,太小肯定不好,但是现在年轻人比较早熟,没有法律的约束很难管理
目前,对于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类罪的,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到14周岁以下,争议比较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核心问题,即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法理,还应跳出这个体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这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确实需要入罪。第二,这种行为的普遍程度。把一类人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应该达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义和社会的认知程度。西方国家对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界限,基本不做严格区分。而我国的犯罪是相对严谨、比较严重的概念,社会上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也有很大不同,这些会影响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应不应该降低刑事年龄

3,点睛网律师听课中心有没有律师会计方面的课程

点睛中国络课堂听课方法详解如下(含必修课60小时课程):   一、打开浏览器输入至美.zfwlxt中国,进入学堂主页。   二、在左上角输入用户名、密码,以默认的“会员”身份登录(不要选择“律师”哦,那是管理自己的主页的),如下图:   三、登录成功后,会转到如下图所示页面,就可以听课了。其中部分课程为试用期赠送的课程,并非市律协指定的必修课程(必修课程列表见第4项)。   四、必修课程列表:   1、法律精神与法律职业成长 张耀东   2、规模化律所的管理与发展 陈有西   3、律师营销 秦兵   4、法庭交叉询问艺术 许兰亭   5、刑事诉讼原理与律师攻防(三)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攻防技巧与技术 顾永忠   6、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的征地拆迁业务与法律问题 王才亮   7、新民事诉讼法的理念与运用 扈纪华   8、宪法视野下的劳动合同法 王磊等   9、信息中国络与知识产权律师实务 李德成   10、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事务 钱卫
没有

4,该女子是否很傻

1那个男孩当初听从了父母的话,跟你分手,你就该看清楚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了,为什么还要让自己受第二次伤害那 2当你们再次复合,男孩的态度让你绝望时,为什么你还没看清这样的男人不值得你为他付出那么多那 3当那个男人的老婆来找你的时候,你应该大声的对她说我根本就不在乎这个男人,你喜欢就拿去好了,失去我是他的损失,我根本就不在乎 4当听到那个女的话后,为什么还要再去听那个男人的话那,难道你受的伤害还不够多吗?5或许你真的很傻,但你是傻的太过执着了,那样的男人不值得你爱。
男孩的父母势利,每个父母应该尊重孩子们的选择,因为幸福是要靠自己把握的。男孩一开始如果真的喜欢这个女孩子,就应该坚持下去。如果一开始就不是喜欢的话,就不应该继续欺骗下去。女孩不该痛苦的接受这些不经意般的承重打击。也许当初很傻很天真的认为还有可能会在一起,结果却换来的是一再的欺骗与男孩的冷漠。当男孩父母反对时,女孩就应该对那个男孩问清楚,是否会永远爱他,是否会永远在一起不分开。如果迟迟没有得到答案的话就不应该傻傻的继续等待下去。还不如去找一个爱自己的人,总比找个你爱他,他却不爱你的人要好的多。那个情敌也未免太会刁了。把自己看的那么高贵,却把他人看的那么低贱!不应该在女孩面前说出那么多伤女孩心的话!
不傻,就 忘记“暴力”2字了 暴打那男的一顿!~
爱情会使聪明人变得很傻
女孩太傻了
1女孩好傻相信爱超越一切 父母势力 封建 男孩胆小 情敌心狠手辣 。2女孩好傻 他爱的不是很值得 不过他的到了 坚强 3不值得 因为开始根本就是男孩找他玩玩 { 要解决,早就解决你了。 我一直都有资格,只是,我在等他有资格。}4真心爱他的男孩值得他去爱
我觉得不傻,她爱自已所喜欢的人有什么不对的

5,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能做什么

可以做的内容有: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1、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展资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做什么,是不是律师掌握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也都可以掌握,也是相关解释文件正在研究的地方。 新的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据了解,如何理解“相关证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另一种意见是律师掌握的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出示(包括律师从*复制的案卷)。 据了解,司法机关担心如果律师所有的证据都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共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共同商量对策,犯罪嫌疑人会根据共犯的供述来修正自己的供词。 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有意见认为,如果不对律师的会见加以限制,对案件的审查还有很大的风险。 该意见的理由是,律师有时候会有意无意地为犯罪嫌疑人传话,如果律师会见没有规范,会给侦查带来影响。比如一个律师在会见一个贪污受贿的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妻子称会见当天是结婚纪念日,希望传一句话:“结婚时你送给我的九十九朵玫瑰还很好”,该律师出于好意转达,但其实是当事人有一年结婚纪念日的当天收了九十九万元的贿赂,妻子的本意是这笔钱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希望丈夫不要说出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新的刑诉法有一条国外法典很少写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可以与嫌疑人核实证据,之所以明确写上是因为中国理论界有一些混乱,因为有人认为律师将一些证据告诉嫌疑人是违法的。顾永忠说,一位刑辩律师被控妨害作证罪时,指控内容就包括用眼神表情向嫌疑人提供信息和把案内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告诉嫌疑人两项。但实际上律师与嫌疑人核实证据并不违法,因此新刑诉法对此加以明确。相关衔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相关衔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一、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d.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嫌疑人是不是认罪,了解有无罪轻或无罪的情节,有无申诉投诉要求,有无法律咨询事宜,问嫌疑人生活上有是不是需要家属送衣物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了解总是建立在家属的叙述以及一些道听途说,这些情况一般不完整、不准确。因此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了解到最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事实判断罪名和案情的严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师虽然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断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准确,有些罪名还要依据案情与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有经验的律师会见后就能判断出罪名,也同时能判断出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律师就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对的意见。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往往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在此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与并提出法律上的依据。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也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任何机关也定不了罪。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没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实现。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若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有超期关押、定罪不正确,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即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因为情况复杂,侦查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判断失误,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都是常常会遇到的现象。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有所怀疑。而律师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提出中肯的意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是有条件的不羁押,但要接受相关机关监督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人保和财保,一般都是财保。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权利,而不象许多人所说的批准逮后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际中律师通过会见,只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都会向侦查机关提出,或是建议家属提出。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王亚林律师提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三、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作用审判阶段将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产生权威、终局结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外),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的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一系列重要工作将在此阶段开展,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有所不同,审判阶段的会见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也有所不同。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单独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且一般是建立在律师已经阅卷的基础之上,更有利于律师和被告人进行全面、具体、针对性的沟通。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9.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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