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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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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

2,刑法的危害行为解释

表现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的危害行为解释

3,刑法学什么叫一个危害行为是指只危害了一个社会关系的行为吗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一次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哪些呀

犯罪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5,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对于危害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这样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机关管辖范围的,*机关有权依法立案侦查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怎样理解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犯罪的不作为的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  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  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里的意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即在判断身体活动是否属于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只要考察该身体活动是否出于一般意义的意识即可。至于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等,则不是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的内容。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体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举动,就不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尽管根据刑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表述可以说是“行为”,但它们不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立法者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本质上考察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法律上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及违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由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胡某,女,23岁,某市实验幼儿园的幼儿教师。1999年5月的一天,胡某带领她所教班级的十多名幼儿去郊区农村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幼儿甲比较顽皮,不慎跌入附近村庄农民所挖的粪池中。当甲在粪池中挣扎时,会游泳的胡某因为害怕粪池中的粪便会弄脏其衣服、身体而未能跳入粪池中及时地将甲救起,只是一边高声呼救,一边企图用树枝将甲救起。当附近的农民闻声赶来时,幼儿甲已经窒息死亡。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什么形式?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不作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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