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确认之诉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4 02:15:58
本文目录一览
1,确认之诉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讲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就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就属于确认之诉。
2,民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联系和区别
都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而确认之诉是对这一关系的肯定与否定的确认,变更之诉是对已确认的关系的争议的确定你好!都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而确认之诉是对这一关系的肯定与否定的确认,变更之诉是对已确认的关系的争议的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3,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要怎么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只是确认法律关系,没有其他给付与变更的诉求
4,确认合同有效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5,变更之诉是什么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变更之诉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之分。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 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姬盯灌故弑嘎鬼霜邯睛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 第二,在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种诉往往在同一个案件中并存。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6,民事诉讼法
根据理论法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素分为主体,客体,诉的原因。主体,甲原告,乙被告。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民事法律关系,从案例看,本诉的标的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诉讼请求,是指甲提起诉讼时的要求,就本案来说,甲的诉讼请求从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变更为解除合同并放弃了追索租金的请求。所以顺便答下第二问,本案例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同时也属于诉的变更。诉的原因,一般是指诉讼权利产生的原因,结合本案例,原告的诉权产生基于一是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二是乙因其违约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诉的变更,诉分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而据甲之前的诉求,即要求给付租金的诉求来分析,本诉应为给付之诉;随后甲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放弃了租金请求,而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根据诉的分类,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所以本案属于诉的变更,即由给付之诉变更为变更之诉。按照司考作答此题确实是这个思路。但是根据江伟,肖建国及邵明老师的说法,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诉的类型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你可以在当地的司法机关找到那里。那里一般有一个部门是法律援助中心,你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已经有援助律师的情况下,你还要交法院的诉讼费和收集证据的花费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的要素就是诉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就是甲乙,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的变更是指诉的要素发生变化,所以诉讼请求的变更当然属于诉有变更。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7,变更之诉和形成之诉有什么区别
是一样的。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诉的种类: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四、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予以统一变更。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等。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实体法上形成之诉,是有关实体法上法律状态的变动。形成之诉的形成效果,有只向将来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宣告终止侵权或撤销其宣告之诉,分割共有物之诉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之诉等。诉讼法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商务仲裁之诉等。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文章TAG:
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确认 变更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