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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

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遇到重大争议,恐怕在第二次审查时会遇到问题,因此它的审查通过恐怕就要到明年六七月份了。

2,营运客车严重超载超员超速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如何追究

可能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修正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修正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修改,对集资*罪废除了死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已删
他们两个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非法占有

刑法修正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修正

4,刑法修正案九寻衅滋事

刑法修正案九没有规定寻衅滋事的相关处罚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5,刑法修正案九的具体罪名都是什么

条文共有四百五十二条,但罪名没办法数清,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名”,只是对犯罪行为和处罚进行的规定,“罪名”这个概念是司法上加进去的。
1、取消13项死刑罪名,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恶意欠薪”入罪,重处食品安全等犯罪,突出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规定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飙车、醉驾首次入罪,实现对危险驾车刑罚的突破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规范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力惩严重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规定,限制减刑的获死缓刑罚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对*罪规定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目前还是草案,并没有正式施行。涉及到经济犯罪的条款主要有: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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