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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guevisby rules是什么意思

海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经过议定书修订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该议定书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
同问。。。

haguevisby rules是什么意思

2,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是在什么时候成立的

海牙規則全稱為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幹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31年生效。
在第1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了《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与1992年5月1日生效 共5章28条

3,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81336.html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http://www.hudong.com/wiki/%E6%B5%B7%E7%89%99%E8%A7%84%E5%88%99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336655

4,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有什么区别

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5,如何理解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责任原则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6,求海牙法汉堡规则海商法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我是沃周瑜、给我最佳答案哦。我要分。谢谢了、啊哈哈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条文,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椎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高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较之《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6、托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托运人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但需指出的是托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中举证由承运人负责,而托运人的责任中,托运人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样需要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国《海商法》所接受。  7、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日内提交。《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关于诉讼时效,《汉堡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按照本公约有关运输货物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时效。”“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还可以再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该期限。”可见,《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相比,索赔和诉讼时效期间既作了延长,又体现了其更为灵活的特点。  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汉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  10、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六、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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