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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有几种形式

主要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三种方式。
三种: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学校小卖部要招标学校可以直接指定代理公司吗

你好同学,按理说学校是可以指定的,因为小卖部是属于学校的,学校是它的主人,有权指定,当然也可以公开招标。谢谢。
如果非要问学校是否可以直接指定代理公司,那答案肯定是可以。因为学校是招标的发起人,有权力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招标。不过通常情况下学校不会通过代理公司去招标,因为那等同于学校放弃了对标的的决定权,而学校的小卖部通常都是一块肥肉,里面往往会掺杂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校领导不会放弃这个选择决定的权力的。如果真的要指定代理公司去招标,通常情况下都是为了掩人耳目。被指定的代理公司肯定也是受校领导控制的。
学校不招标属于违规,不合法有点牵强。

学校小卖部要招标学校可以直接指定代理公司吗

3,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有什么不同

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经过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委托人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产生不是基于自由协商,而是由人民*或其他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代理义务。第二,委托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经营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绝大多数都是公民个人,被代理人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委托代理大都是有偿的,而指定代理大都是无偿的。第四,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不再担任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绝或中途辞去代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别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法定代理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则是基于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二、代理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一切复议行为,而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第三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撤消复议申请、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  三、代理人的范围不同。  法定代理人只能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近亲属担任;委托代理人则可以由近亲属、律师或复议机关批准的其他公民担任。  四、被代理人的范围不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人;委托代理人不受此限。

4,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具体区别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法定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是意定代理的对称。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所谓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二者区别就在于委托代理属于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对。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是意定代理的对称。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所谓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二者区别就在于委托代理属于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对。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都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第一,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有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第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第三,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人民*或其他指定机关出具的指定书。指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所以是代理人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种: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所谓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原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在已满18周岁,取得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法律上将其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就归于消灭,法定代理关系随之终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是以不可转移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不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将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前面讲到的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一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丧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例如,王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于李某患上精神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作为其配偶成为李某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后,王某与李某离婚。由于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监护关系随之消灭,故法定代理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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