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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教名词解释破产的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求教名词解释破产的撤销权

2,简述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简述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3,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4,企业破产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

企业破产中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追回权是指因债务人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的,法律赋予管理人依法追回有关财产的权利。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享有下述追回权: (一)对因可撤销行为、个别优先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享有的追回权。另外: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后,对涉及的债务人财产享有追回权;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对隐匿、转移的债务人财产或因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部分,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出资人出资不足部分。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追回权是指因债务人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的,法律赋予管理人依法追回有关财产的权利。

5,破产撤销权的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破产撤销权的几种情形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例如:假设人民*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从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 (5)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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