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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法律会有追诉期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督促受害人尽快主张权利,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为什么法律会有追诉期

2,为什么会出现追诉期

简单来说,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虑社会危害性,如果一种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没被发现,或者再范的话,其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于法律追究,减轻诉讼资源的浪费。

为什么会出现追诉期

3,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整个社会的关系要稳定就要设定一定的规则,如果没有追诉期,什么时候都可以就享有的权利进行追溯,一方面,可能会给司法行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和麻烦,第二,现在的权利人对已有的权益已经有了信赖利益,或者简单说已经形成了新的关系,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追诉,说明前关系的破坏影响不是很大,那么就要保护现在的既定关系,以为系社会的稳定。。。
简单来说,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虑社会危害性,如果一种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没被发现,或者再范的话,其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于法律追究,减轻诉讼资源的浪费。

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4,为什么要有法律追诉期这个概念

法律追溯期有两种,一种是刑法上的过期不追诉,一种是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刑法上的诉讼时效规定的意义在于,节约更多的经费,使相关部门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当下严峻的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而且有些犯罪分子在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不再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内部的团结。关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贯彻当下民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使社会财富能够稳定快速的流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自己总结的,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时效制度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的实现刑罚目的,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鲁豫社会秩序的安定因为刑法的目的不光是报应论,中国主要是预防犯罪。同时,一个人犯罪后长时间再没犯罪,可以认为其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了!同时,也可以从侦查角度理解。犯罪时间过长,包括举证什么的难度巨大,浪费司法资源从民法角度看,有利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办案效率等

5,今天看今日说法追诉期是什么意思

= =不是吧,我又不是转攻这方面的...话说这东西还是我奶奶在看,我都不看的0.0===============================================算了,好歹亲自看了一遍,把导视给你吧...===============================================本期导视:花季少女离奇失踪,神秘来信揭开谜团警方千里追寻,大山深处,母女终于团聚一个所谓的“朋友”、一次不光彩的密谋,带给了她惨痛的经历今日说法为你播出,“少女的三年劫难”==============================================以上~~~ok,没了,毕竟这种东西我不是怎么看的= =,顶多就这样了...
以前是那样的,就是犯的罪够判多少年,如果外逃超过这个年限,就不会被抓捕(不管是否有嫌疑)。但现在那一条已经取消了。只要确认是嫌疑人或通辑过,没抓住就永远有效。但是这和你问的追诉期不一样。追诉期是法院判诀以后,如果你不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二次诉讼。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是重特大刑事案件则不在此列,只要再次找到合法的证据,重审的申请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只要提出都会被受理的。

6,关于法律上的追诉期为什么要设追诉期

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所谓的5年,10年,15年,20年追诉时效,都是针对在追诉期内:一、执法机关未侦查。二、被害人未提出控告。三、犯罪性质不是特别恶劣。三个大的前提下,否则一律追诉时效无限延长。通俗的讲属于在逃犯。
要看犯什么罪,法律上应该判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的,超过5年就不追究了,对于罪行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的,过追诉期限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最高院审批。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经过15年 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但是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检察院
是的,一般来说,你犯罪5年后仍然没有被抓到.那么你的犯罪就可以轻零了.

7,为什么刑法要规定追诉期限这不等于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啦尤其是

时效制度的根据和意义在于:   (1),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2),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   (3),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起诉、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而设立时效制度,既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4),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之,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规定追诉时效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预防犯罪。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刑法在充分估计到了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避时间,使其利用时效逃避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追诉时效的长短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罚轻重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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