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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试卷好找 在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就能找到 上面有个叫例年试题库的 里面全部都是例次考试的试卷 但是答案是找不到的 在网上没有的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2,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3,求合同法试题答案谢谢大家帮忙解决下

不能得到支持。 理由:自己结合案例总结一下此题考的是关于格式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合同法》条39,条40,条41。 1、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2、合同法规定了某些格式条款直接无效(第40条) 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利益来解释(第41条)。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1条)

求合同法试题答案谢谢大家帮忙解决下

4,合同法的试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5,合同法概论 考试题 烦请各位大神帮忙

1c可以在房屋过户之前向d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以向e主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2c可以请求d代位清偿a的债务,享有求偿权。f和c之间是是两个平等债权人的关系。不知道是否正确,还望题主如有标准呗答案前来分享。
背景: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有效期自08年1月1日至18年12月31日。问题一:16年7月1日至18年6月30日期间: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且a是出租人,b是承租人。问题二:“a在当年7月就本大楼与d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年是至那一年?
1、C可以行使撤销权,在A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如果裁定撤销赠与,C就可以要求D返还房屋,E虽然属于善意第三人,但是房屋已经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可以要求E返还房屋,E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追究D的违约责任。2,D代为履行,而且A没有了其他财产,C可以申请诉讼保全A的房屋,保证自己的债权。F 和C之间就是债权人啊,如果没有抵押权之类的,就按照债权成立顺序接受清偿啊, 没整明白!哎。。学艺不精啊
这看着好晕。。。。

6,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有什么区别

国家教育部官方并无第一学历的说法,但社会上普遍仍存在这样的学历划分,通常来说人们观念中第一学历指的是第一教育局颁发的学历,通常是指全日制最高学历。第二学历在人们观念中指第二教育局颁发的学历,通常指非全日制学历。二者在学历证书、入学方式和学制上是有区别的。国家教育部官方并无第一学历的说法:“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我们在管理过程中所说“学历”通常指的是最高或最后的学历,没有使用“第一学历”概念。一般来讲,在计划经济时代,第一学历在人们观念中指第一教育局颁发的学历,通常是指全日制最高学历。第二学历在人们观念中指第二教育局颁发的学历,通常指非全日制学历。但现在,第二学历也更加严格了,且出现了统考方式,第二学历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二者在学历证书、入学方式和学制上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1、毕业证书的样式不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上面印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且下面盖有两个章,一个是所学专业的主考院校的章,一个是所在省份的省自考委员会的章。学士学位证书上印有成人教育字样,由教育部认可,主考院校独立颁发。2、入学方式不一样统招需要参加高考,根据分数线统一录取,而自考没有入学考试,高考成绩只是学校录取的一个参考标准。统招录取后每年对学生的成绩考核要求不太严格,基本上都能毕业。但第二学历不是,第二学历需要参加很多课程的国家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后才能申请毕业。3、学制不一样统招一般都是专科三年本科四年,而第二学历没有固定学制,什么时候把所选专业的课程全部考试通过什么时候就可以申请毕业。

7,高分求做合同法考试题懂合同法的高手请进

(1)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甲要求乙支付7万元的要求不合法,因为甲实际是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而根据法律,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同时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乙提供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他认为是不可抗力,然而案例中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自然规律等等。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和乙是当事人,丙是第三人。(2)甲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定金和违约金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只能选择其一。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分别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阐述,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可以选3万,如果对方不愿意,甲可以得到4万。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好!简单啊。 (1)乙水泥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货送到,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2)甲公司要求不合法,因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采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1)应当。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定了运输合同。此合同约束乙和丙,所以,此合同与甲无关。乙对甲负责,丙对乙负责)(2)不合法。7万元包括2倍定金和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同时使用。】一,选择定金,则为2倍定金4万。(由于2万的定金,没有超过主合同20万标的的20%,所以,2万定金全额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是收定金一方违约,所以,应当2倍定金偿还另一方。)二,选择违约金,则为3万。另外,这个问题还牵扯到违约金多少的考虑,只是题中没有给出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的条件,但是也应该考虑这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本人有三四年没有碰法律了,可能有疏漏之处,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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